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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柴晔 《国际市场》2006,(4):77-7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  相似文献   

2.
<正>根据《UCP500》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相似文献   

3.
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4.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避免开证申请人和第二受益人直接联系,以达到其垄断市场销售渠道之目的.而且,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无需占用其在转让行的信用额度,以此而优于背对背信用证( 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故广为中间商所青睐.  相似文献   

5.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可以由原始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因此它是一种特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最适用于原始受益人不供应货物而只是中间商的情况。成交后中间商本应向第三者(实际供货人)付款购货、装运出口。但为了不需先行垫付资金购货、装运,他可以把开给他的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实际供货人,使其  相似文献   

6.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  相似文献   

7.
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相似文献   

8.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进出口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国外银行尤其是香港地区银行开来的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逐渐增多,这里将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及对开信用证的使用及其区别简单介绍如下:一、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Sec-ondary Credit)。它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内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欺诈的新动向与应对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相似文献   

10.
议付信用证是国内使用较多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1)一般议付信用证。一般流程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往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议付费并把货款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一旦单证被拒付,议付行不负责任何交涉。(2)叙做出口押汇的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和议付行签订出  相似文献   

11.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2.
李鹏 《对外经贸实务》2001,(7):15-15,40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的双方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两证才同时生效.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指受益人、开证人、开证行船东)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指受益人、开证人、开证行、船东)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之行为。信用证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有关信用证的一切欺诈行为,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等。从狭义上讲,它仅指跟单信用证欺诈。本文所分析的是狭义层面。一、信用证欺诈的几种主要形式:(一)受益人(出口人)策划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  相似文献   

14.
议付信用证因兼顾了受益人的资金融通需求与被指定人融资的安全保障而在信用证实务中使用最为广泛。UCP600语境下,被指定人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需满足四个要件方能构成有效议付。即议付主体必须是被指定人,议付本质必须是购买,议付前提必须是单据相符,议付方式必须是预付或同意预付。然开证人在信用证下授权自己议付亦无不可;议付购买的实质是单据相符下的付款请求权;议付前提中所谓单据相符,不限于单据客观相符;议付融资功能决定了被指定人的款项需在开证人偿付被指定人之前支付给受益人,但被指定人议付时无需告知开证人其已议付。  相似文献   

15.
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然而,议  相似文献   

16.
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单据,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给银行议付时,银行凭借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来决定其是否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法律责任。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对顺利安全收汇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17.
近日,笔者接到上海M有限公司(被代理人)同行的一个咨询电话,他们公司委托安徽省A公司(申请人)代理进口一批建材,代理进口合同中规定由A公司开出信用证,未规定即期、远期或假远期,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中规定开立即期议付信用证,A公司实际开出的是假远期议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18.
对外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双方的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级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持证以后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汇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相似文献   

19.
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 6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 1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  相似文献   

20.
到期日之前保兑行自行贴现完成了它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给受益人,而诈骗行为在此之后,但又在到期日之前被发现,这种受益人诈骗风险是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同时涉及信用证申请人)?还是应该由保兑行承担?曾经在贸易融资中一度依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人们会非常关心下面这一案件的判决。案例中,法庭最终结论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给予保兑行的基本授权就是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对到期日已经做成付款的信用证必然有偿付义务。即如果到期日之前受益人被宣称有欺诈嫌疑并确定了欺诈,保兑行没有责任付款,开证行也没有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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