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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现行水资源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规范分析为主,在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水资源费“费改税”的观点,并构建了水资源费改税的系统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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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是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经济体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水资源费制度已在水法中载明,全国各地正在逐步推行。水利界以及各界关心水资源工作的专家、学者们自80年代以来就开展了水资源费的理论研究,并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征收水资源费的理论依据、收费性质、征收范围、标准以及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政策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探讨。本文将从我国征收水资源费的实践出发,结合个人学习、理解,就水资源费问题谈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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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性质是什么?吕福新同志在《简论水资源费的性质和定义》(见《水利经济)》1992年第2期,以下简称《吕文》)中认为,水资源费是国家管理型水资源价格。我认为这一论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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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既不是税也不是水资源价格,而是用于部分地补偿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付出劳动的行政性收费。它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一个经济杠杆使水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和最合理的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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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采用定量方法,分析南京水资源费和自来水公司水价的上涨空间。结果表明,水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水资源费应是水价中最活跃的构成部分,在水价的上涨过程中应着重调整水资源费以促进节约水资源,而水价调整到自来水公司可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水平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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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费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 水资源是否具有价值《水利经济》1988年4期刊登的杨鲁同志的文章认为:“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也没有劳动价值转化而成的价格。”《水利经济》1990年1期刊登的杨柄同志的文章对杨鲁同志的上述观点提出异议。他认为:“自然资源本身是没有劳动价值的,但当使它具备开发条件时,就已物化了大量劳动,因为在开发利用以前,我们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调查、勘测、评价和研究等。……对水资源来说,除开发利用前的调研工作外,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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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日本、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我国差别在于它们征地补偿是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我国是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完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方向也应是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通过市场取得,公益性用地通过征地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农村土地市场,因此培育并健全农村土地市场是解决征地矛盾的必经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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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征收耕地开垦费是保质保量完成耕地补充的重要保障。根据甘肃省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将其分为河西区、陇西区、陇东区、甘南区、陇南区五个区域。选定十五个典型项目区,测算新增耕地的投资标准,计算影响耕地开垦费的支付比例、通胀等因素,计算得出合理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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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资源费进行“费改税”的改革,是农民减负增收的需要,是保护我国水环境、改善水污染治理的需要,是国家税费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是建立公共财政、实现公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现实中已经存在对水资源征税的要求。费改税符合市场经济下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能够减少外部性,符合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此外还有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征收水资源税,有历史的传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有理论依据,有经验可鉴,是切实可行的,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