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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民法典》针对物权变动规则构建的视野之下,担保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对动产担保与权利担保进行登记并不是担保物权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这便是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从该规则来看,对动产与权利担保进行登记公示的立法主要意图并不是创设新的物权,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第三人提供标的物上的权利现状凭证以及为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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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经济、畅通物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运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针对抵押人与抵押物作了一些针对性的法律规定。然而,实际运用中,动产抵押存在的诸多风险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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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志军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58-59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本文将对已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金融信贷业务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农信社防范担保物权风险的对策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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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发行江苏省分行于2014年初提出以库存动产抵押的方式实现贷款债权的物权化,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库存安全,进而降低贷款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健康发展。从实践情况看,这一制度得到了粮棉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一致认可。为进一步加强贷后库存监管,有效防范库存风险,农发行江苏省分行在充分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初全面推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实现债权物权化管理,以法律手段保障库存安全。截至10月末,已办理动产抵押粮油库存21.16亿公斤,皮棉17.3万担,分别占应办理动产抵押库存的72%和71%,库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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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在众多领域有着重大突破,完善了担保物权,修正了执行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担保法》的不足,特别是与金融业息息相关的新担保物权制度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崭新契机。"物权法定原则"拓展了融资空间"物权法定"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中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法律限制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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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业性信贷业务的开办,农发行越来越重视担保对防范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对新生贷款产品提出了“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制度要求。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法定优先权对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冲击问题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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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形成担保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上担保,形成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的宗旨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即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以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债权。因此,了解担保物权的生效条件,依法有效地设定担保物权显得尤为重要。以下通过几则案例,简单说明如何设定担保物权方为有效且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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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到底是动产物权还是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下称船舶物权转移)是否需要强制登记,理论界、实务界认识不一,笔者从理论和法律的角度对船舶物权是动产物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揭示了船舶物权转移的公示形式是“交付”,它的登记不是强制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的“渔船保险条款”规定了渔船登记是保险人承保船舶险的要件,笔者通过对船舶登记性质的证成,阐述了船舶适航才是船舶保险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手段的国籍登记”’,还是对船舶物权确认的所有权登记,均不是保险承保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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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有效控制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程序法上明确了以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新途径。在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处于"双升"的态势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控制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缩短审理周期,加快处置和清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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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土地权利和土地登记制度(一)土地物权体系。意大利土地登记内容包括客体(土地、建筑物)、主体(权利人)、权利(所有权、使用权等)及价值(不动产价值及其税收等)。在土地登记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的权利。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该国的土地物权体系是由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先取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组成,其土地物权种类完备、权能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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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以不动产抵押为主的银行担保贷款模式,使缺乏足够资产的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频频受阻,尤以农业小企业为甚。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进行了许多改进、完善和创新,大大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为银行业优化担保结构,提高贷款担保率,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带来了良机。结合《物权法》,顺应农发行业务发展的要求,针对贷款对象多样化的特点,积极创新担保方式,破解担保瓶颈,寻求安全有效的担保途径,对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发挥农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渠道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部分分行立足业务有效发展,发挥地方优势,不拘一格,积极谨慎地创新担保方式,在扩大涉农企业担保资产范围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本刊协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特别推出专栏,就相关知识和部分分行的做法进行探讨和解析,以达到交流、借鉴,促进业务有效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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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它们在建设农业产业化、专业化、现代化,以及引领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蓬勃发展,全国不少地方农民合作社都遭遇了融资难的困境,如何破解此难题尤为迫切。融资难,难在何处?一是抵押担保难。基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全国农村尚未完全确地确权确证,农民很难将承包土地经营权用于贷款抵押担保。这是制约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首要原因。二是政策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