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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益人的独立地位确定了其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独特作用;保险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获取的保险请求权,能够避免其参与财产保险过程中引发的道德危险。  相似文献   

2.
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所载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目前我国团体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适用。文中分析了团体保险业务中个险团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处理方法及建议,对保险经济活动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应用提出新的见解;同时提出,在现代保险市场呈现保险合同消费化趋势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尤其是要建立诚信责任追究机制,扩大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成本,适当引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或理念,适用《合同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抑制市场不诚信行为,保护市场弱势一方,以维护社会公平、信用和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4.
张曜 《河北金融》2016,(6):60-64
由于保险行业相关法规对保险产品销售的特殊规定,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模式在合同领域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如何履行互联网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定网络环境下保险合同当事方因身份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正确规范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订立,对于防范互联网保险合同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发挥工商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由于保险行业相关法规对保险产品销售的特殊规定,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模式在合同领域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如何履行互联网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定网络环境下保险合同当事方因身份关系发生的法律纠纷,并正确规范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订立对于防范互联保险合同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发挥工商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良性运行的保险市场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对维护保险合同当事入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公司具有最低偿付能力等作了准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概念、告知义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针对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杨征宇 《中国保险》2003,(10):40-4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8.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9.
杨琦 《北方金融》2020,(2):99-103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度按照一般合同—保险合同—互联网保险合同呈现递增趋势。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应从现阶段司法实践现存问题入手,结合互联网特性,以重要事项作为范围界定标准,不同条款内容设置不同的说明程度,采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同时借鉴保险法体系最为完备的日本法经验,建立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2002年新修改的保险法,当时为适应"人世"后的急需,修改的重点集中在保险市场、保险监管领域,对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较少涉及,但是保险市场的运作却是一天也不能缺少法律的规范,此项空缺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然而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谭媛媛  孙蓉 《保险研究》2018,1(1):112-127
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迅速增长、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是互联网保险生存的根基仍在于契约的存在和得以遵从。然而,契约天生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而具有不完全性。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联网销售模式下,交易双方缺乏“面对面”信息沟通,其契约不完全性体现得更加突出。互联网保险合同纠纷及其诉讼乃是互联网保险契约不完全性的集中体现。本文从互联网保险诉讼的裁判文书出发,探讨互联网契约不完全性的表现形式及互联网保险契约在现行法律适用中的困境,提出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保险契约不完全性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实证检验了新《保险法》公布事件对我国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价的冲击效应,为研究相关法律环境的制度变迁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法与金融理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情况提供了经验证据。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新《保险法》公布事件对保险类上市公司有显著的市场冲击效应,即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投资者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二,新《保险法》的修订和完善有利于改善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为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增长效应提供机制保障;第三,法与金融理论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结论对研究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条款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其实体权利的行使,需结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实践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予以判断。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和中国人保PICC条款均为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15.
在当前的人寿保险业务中,对于数量众多,情况不一的代签名保单如何处理,即投保人可否要求保险人返还已产保费,保险人可否对代签名保单柜绝承担保险责任,是一个事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能不能得到切实维护的重大现实问题。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首行 对此类保单的法律效力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不可否认,由于人寿保单的附合合同性质,对于保险事先拟就的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欲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接近受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填写并签署投保书以表明投保意向。而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为条件的保险合同,同意的主要方式也是在投标单相应的位置上签名或盖章。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代签名保单的法律力问题发生争议、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否认曾给予他人代为签名的代理权限,而又没有其他证居凤保人或被保险同意投保的情况下,有关机关认定代签名保单未成立或无效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寿险实务中发生的多数代签名保单都不是在投保和和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将代签名保单一概认定为无效,则不仅意味着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还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从寿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角度而言,如果大量保单因代签名的原因被宣布无效,将使得当事人双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成为无效劳动,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鼓励交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还是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6.
保险消费需求与保险市场发展具有关联性。本文从保险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保险市场需求特征变化和保险市场供给三方面,探究当前影响保险消费者需求的因素,对保险消费需求与保险市场发展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基于有效提高消费者需求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对保险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17.
黄亚林 《海南金融》2013,(2):82-83,88
农业保险是通过保险的手段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武冈市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进行深入调查与实证研究,发现购买水稻保险的农户基本不了解农业保险这一令人疑惑的现象,并分析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提出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9.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保险领域纳入调整范围,其意义深远。在具体制度上,新《消保法》对经营者对于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做了修改。它细化了保险人提示义务的范围,并对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有所启发。网购保险可考虑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而言,可以建立适用于保险(金融)领域的“冷静期”制度。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保险行业的传统商业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给保险合同的订立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电子保险合同的订立也因数据内容电子化而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其中较为受人瞩目的是如何认定投保人的资质、电子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等问题。而对于保险合同订立中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如何履行,在新的互联网合同订立形式下,也是值得思考与关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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