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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县管”改革中财政监管的缺位及对策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7月,财政部在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通知(财预[2006]402号),要求在全国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工作。通知明确要求,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政府的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保持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