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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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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一种认为应采用严格责任。本文从对《合同法》302条的理解及法理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分析认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不是基于承运人制造了某种危险而承担的危险责任,而是基于其经济强者地位承担的类似保险人的责任,承运人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避免了其因受赔偿之累而破产倒闭的危险。  相似文献   

2.
依据中国法律,货代可从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种业务,但其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身份不同,其职责及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FOB条件下,无论是买方或卖方或其共同委托的货代须主动向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因卖方未及时支付垫付的相关费用,货代可依法扣留相关单证,但提单例外。货代向卖方交付了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导致卖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货代代理签发并交付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属于违法代理,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货代责任的认定,中国司法解释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论FOB出口条件下House提单欺诈的责任分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一般是由进口人租船订舱,如果进口人与契约承运人恶意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方式对国内出口人进行欺诈活动。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进口人和契约承运人承担责任。如国内货代被证明参与了欺诈活动或者明知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那么国内货代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进口人和契约承运人下落不明或无实际赔偿能力,而国内货代主观上也并无过错,应由出口人和国内货代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承运人授权的合法性以及暗示追认行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判例或案例较多,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因各国法  相似文献   

6.
本文运用侵权责任经济理论,对审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进行了法经济分析。认为,选择过错责任原则,创设一种减少投资风险的多边激励机制,即要求利害关系人风险自负,强调被审计单位的经管责任,同时审计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效果要优于仅仅着眼于审计师的单边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7.
发展缺陷不同于传统的产品缺陷,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被逐渐发现的缺陷。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下,发展缺陷致损风险实际是由消费者承担,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发展缺陷损害赔偿由制造商来承担。之所以让制造商承担发展缺陷损害赔偿,是基于法律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树立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另外,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危险是由制造商引入的,制造商就有义务消除危险。  相似文献   

8.
石现明 《商业研究》2012,(4):149-155
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9.
发展缺陷不同于传统的产品缺陷,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被逐渐发现的缺陷。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下,发展缺陷致损风险实际是由消费者承担,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发展缺陷损害赔偿由制造商来承担。之所以让制造商承担发展缺陷损害赔偿,是基于法律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树立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另外,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危险是由制造商引入的,制造商就有义务消除危险。  相似文献   

10.
一、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货损责任铁路货物运输是物流的诸多运输方式之一,按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等情形。我国《铁路法》第18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第11…  相似文献   

11.
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不少受众或者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屡屡上当受骗.本文源于对社会现实个案的关注,以民法的视野对荐证广告进行准确界定,并在比较研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指出虚假广告荐证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虚假荐证广告承担连带和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3.
乔维 《市场周刊》2008,(6):62-66
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侵权法中首次确立的雇主责任这一特殊侵权类型。这一规定的基本内涵是:雇主责任是基本责任,严格责任,雇员只有在被证明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学界对有关规定所确立的归责原则莫衷一是,是者是之,非者非之。乔维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的基本特点是将雇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为一种前置性的考量,它所确立的归责方法是比较科学的,既参鉴了国外立法的基本情况,又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我国社会制度性质相符合,同时亦与我国“社会和谐”、“关注民生”的政策目标相符合,因而,在民法典制定时应当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4.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15.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因法律而人为制造的,法律是责任保险存在的根基。责任保险能够使事故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责任保险具有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  相似文献   

16.
货损赔偿请求权是指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这一权利如何在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分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尽合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权利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确定性。针对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7.
付吉元 《商业科技》2007,(2X):296-297
赁损赔偿请求权是指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而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这一权利如何在托运人和收赁人之间分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且不尽合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对权利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确定性。针对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了立法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8.
杨德敏 《商业研究》2005,(23):198-201
我国原有的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基于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合同法》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归则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上的价值。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其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侯宜泳 《消费导刊》2012,(7):158-159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历来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负有适格的民事责任能力,这也是出于保护被侵害人利益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我国立法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都规定的不够完善。针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问题和费用承担问题,在对国外立法例考察分析的基础上,从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利益出发,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上要包含识别能力要件,在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从而实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补充责任     
《致富天地》2008,(3):7-7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1.责任人为多数。补充责任属于多个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人为多数是这类责任承担方式的共性。2.在多个责任人中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的,在对外责任上是先由主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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