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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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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再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蔚文 《上海保险》2003,(11):22-24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应负责的第三者履行其  相似文献   

2.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由于保险法没有明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所以对其性质一度成为保险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曾经出现过“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继承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和“财产保险合同之责任保险合同说”(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合同说”)等等,并最终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郑玉波和大陆地区的学邹海林、樊启荣先生等主张的“责任保险合同说”占据了我国法学界主流地位。  相似文献   

3.
4.
詹励 《中国保险》2013,(5):27-31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经济的高速发展,风险不断增多,迫使保险业不断创新,加速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在金融证券化和保险金融化的趋势下,财务再保险等创新型产品应运而生,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我国在创新产品的同时必须考虑自身发展的客观实际,勾勒我国财务再保险的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5.
武南君 《时代金融》2012,(11):77-78
<正>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  相似文献   

6.
吴双 《上海保险》2010,(7):8-11
一、前言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简言之,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险的保险”。  相似文献   

7.
<正> 保监会修订后的新《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中最受关注的是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中资再保险人之前享有的再保险业务优先分保权将成为历史。此举对再保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对再保险行业究竟会产生如何的影响引起了各方  相似文献   

8.
在有关部门推动下,我国建立和完善了保险纠纷仲裁机制,各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保险仲裁组织,力争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经济、公平的纠纷解决路径。但由于我国仲裁立法的缺陷以及实务中存在某些问题,致使分流到仲裁机制的保险纠纷数量不是很多,保险消费者选择仲裁的积极性不高。对此,应当通过完善仲裁立法以及仲裁实务程序,消解保险仲裁面临的诸多问题,提高仲裁机制的利用率。  相似文献   

9.
浅谈再保险合同的风险转移测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上世纪90年代.国际再保险业的产品创新不断加强,为了满足直保公司不断出现的新的多样化的再保险需求.一些新型的风险转移与再保险产品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凌晨,2012)。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是物体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生命相对于物体和责任来说有更大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合同具有相对较强的杠杆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其中,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带来的道德风险是需要防范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11.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09,(10):30-30,38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相似文献   

12.
叶平 《中国保险》2011,(7):13-14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目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保险法》也没作进一步的解释,有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为使保  相似文献   

14.
林琳 《上海保险》2014,(12):43-48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费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不断增加,保险主体越来越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截至2014年6月,我国保险市场上已有71家寿险保险公司、64家非寿险保险公司以及10家再保险公司。激烈的竞争促使保险企业经营转型,从原来的"以保费规模为中心"转向"以风险管理为中心"。  相似文献   

15.
再保险是指在投保人和保险人所建立的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原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过程。原保险公司为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再保险公司为再保险合同的分入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涵盖范围和时效以及人身保险利益适用的原则问题的规定并不科学  相似文献   

17.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因种种原因却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直至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使保险合同失效。还有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在怠延缴纳保险费期间,却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或给付,从而引起法律诉讼。按照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它涉及到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怠延缴纳保险费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法律分析,这对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故事开篇郑会计与贾审计:孰是孰非?郑会计是一位资深的保险业会计,深谙保险业会计的是非曲直。贾审计是大学毕业刚到事务所的新审计,浑身上下都武装着会计理论和审计知识。在承接郑会计所在公司报表审计过程中,两人之间的博弈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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