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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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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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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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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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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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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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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是第二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叫“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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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2006年9月11日,原告董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残疾补偿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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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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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处理交强险案件的法律规则之我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至今的6年以来,始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尤其是有关交强险案件的审理更是热点话题。因此,出于提高处理交强险案件的司法裁判水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便意义重大。不过,笔者解读了其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感觉尚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因此,借助本文,分别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在交强险中的法律地位,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交强险与《保险法》的适用关系等四个方面,阐述个人的看法,以便促进有关处理交强险的法律规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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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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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初创、经验数据不足等原因,我国交强险制度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成为交强险纠纷案件审判的争议焦点。根据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审判案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