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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房地产》2008,(9):16-18
6月22日 北京:高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确定为每平方米200元 市建委今天发布消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交存标准确定。今年2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将按照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8%交存首期的公共维修基金。六层及以下的住宅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六层以上的住宅标准为200元/平方米。计算显示,相比以往总房价2%的旧标准,新标准下首期交存额有所下降。  相似文献   

2.
2008年6月23日北京市建委下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业主需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要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  相似文献   

3.
2月内存     
1月21日市建委表示:公共维修基金交存比例将征民意今年,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将有所变化,由按房款交变成按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一定比例交。市政协委员、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根据建设部的规定,这个比例为5%到8%,但北京具体按照什么比例交存,目前正在研究,并将征求各界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正>2008年2月1日,施行了近十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在交存标准、交存时间、资金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对今后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8,(3):16-18
1月21日市建委表示:公共维修基金交存比例将征民意;1月22日建设部督办656座城市限期公布今后4年住房规划;北京市建委:“夹心层”有望住上政策性租赁房;1月23日北京首都机场线将建国内第一条无人驾驶地铁;北京:首次出现负增长房地产经纪机构数下降  相似文献   

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到使用间隔时间较长,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尤为重要。文章分析了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现状和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2008年2月1日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65号令,下称《办  相似文献   

8.
提到公共维修基金,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但是对公共维修基金具体的使用程序,如何使用以及谁来监督等问题,购房者却不了解。 北京市早在1999年就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如何征收、征收比例以及用途等下发文件,但是对购房人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使用以及如何管理等问题迟迟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1 998121 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相似文献   

10.
建议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先行预缴有煤体披露,根据能够查到公开资料的17个城市的数据统计,目前全国累计的维修资金总额已超过1000亿元。但很少有业主清楚,这项和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钱,应该如何使用,如何查询,如何监管,成了一笔糊涂账。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开始施行,明确"业主交存的住宅  相似文献   

11.
自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到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由两部联合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逐步完善、规范,但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一直没有出台,特别是会计科目的使用上难以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要求。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探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以及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首期维修资金,在住宅房地产项目初次销售时由购房人缴纳或者购房人与开发商共同缴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相似文献   

13.
物业维修基金俗称“房屋养老金”,物业维修资金主要依靠物业维修基金来保障。从1994年我国相关法规陆续出台,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与财政部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4.
问:几年前我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并按房价款的2%的比例交存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但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又按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收取了小、中修费,而小、中修费中的38.7%是用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请问二者是否有...  相似文献   

15.
一、质量危机引发本体维修基金的担忧 深圳市南山区水木华庭是一个有403户人的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37800平方米。小区是2003年5月入伙的,本体维修基金每年收入7万多元;至2008年已支出近19万元,仍结余13万元。  相似文献   

16.
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17.
林国强 《上海房地》2005,(10):55-56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18.
一、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交存中的政府管理 为了强化维修资金的统一征缴,2008年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征缴的程序提前至“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并规定了开发商等单位违规交房的法律责任。但这样的征缴管理制度和手段是值得推敲的。其明显的缺陷是使管理过于简单化,过多地侵入了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影响了交易合同的稳定履行。从科学发展观的实质精神要求来看,  相似文献   

19.
对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一直是物业管理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联合颁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又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20.
<正>在日常工作中,人们经常习惯性地称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公维""大修基金""维修资金"等。根据目前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文件,其定义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总结以下三点供申请单位借鉴参考,需要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设备设施:一是要看是否属于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二是要看是否《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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