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 毫秒
1.
岁末年初,几起关于房地产商标如“吞榭里”、“现代城”的案件在房地产业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建筑物地名与注册商标发生了权利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双方或欲协商解决或已对簿公堂。  相似文献   

2.
如何解决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及其他注册商标的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晖 《中华商标》2003,(3):23-27
  相似文献   

3.
汪正 《中华商标》2009,(7):39-42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主要是注册商标排斥企业名称的问题)一直是实践界及理论界讨论的焦点。总体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善意撞车者有之,恶意搭车者也有之。而且,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撞车、搭车现象愈演愈烈。由于企业名称系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权利.因而企业名称的登记、  相似文献   

4.
5.
案情介绍本案中原告赵西风所有的文字注册商标"唐宫"系从临汾市唐宫酒楼受让取得,该商标于2000年9月7日获得商标局核准,核定类别为第42类,包括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  相似文献   

6.
林华 《中华商标》2008,(3):42-45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滴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闫海  代丁利 《中华商标》2011,(11):55-59
地理名称本身“是一种公共资源”,如果同为工商业标记的地理标志和商标选取同一地理名称为标记,则形成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司法应当平衡地理标志的集体利益与商标所有人的专有利益,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8.
王琦  秦荧 《中华商标》2015,(2):14-17
一、问题的提出一直以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对这一冲突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对这一冲突的法律适用进行探索。纵观我国目前调整此冲突的司法解释、法院审查意见等法律文件,大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对权利冲突进行区分进而适用不同法律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地名商标的“弱保护性”与“合理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辉  刘瑜 《中华商标》2003,(7):40-42
  相似文献   

10.
11.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在我国1982年《商标法》修改之前是很普遍的,以“上海”作为品牌的产品就有不少。随着1993年《商标法》的修改、施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了。但是,地名作为商标并不因此绝迹。第一,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仍可以注册为商标:第二,原先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12.
目前,对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协调方面我国仍没有完整而严密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案件却在不断增多。为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逐步积累审理新型案  相似文献   

13.
严林 《中华商标》2011,(7):76-80
天津“狗不理”诉济南“狗不理”是近年来老字号纠纷中的又一典型案例,身兼数职的“狗不理”同时具备了企业字号、商标和产品名称的多重身份。从法律上看似不合理的商标与产品名称这两重身份就成为了本案的矛盾关键,而本案中这两重身份的特殊情况也成为了我国老字号保护中又一独特的存在。  相似文献   

14.
汪正 《中华商标》2013,(12):33-37
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相似文献   

15.
由于知识产权可同时被不同的主体占有,因而与有形财产相比更容易发生冲突,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层出不穷。"澳珀"纠纷是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本案具体而不失典型,与一般的权利冲突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原被告双方各有胜负,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因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而合法并存。  相似文献   

16.
黄晖 《中华商标》2010,(1):12-15
尽管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保留了WTO成员根据使用确定商标权利的可能,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还是采用了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做法,而且个别沿用使用在先的原则进行商标确权的国家如美国也都建立了注册制度。“使用”的地位在我国的商标立法史中有一个渐变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正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注册在先原则",即必须经过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也作了比较简单而粗放的规定,并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性,在新《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我国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增加制止抢注他人商标、规范商标合理使用情况的条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