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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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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朱先生夫妇看中了张某位于海口市秀华路秀华旺居12幢602室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单价为8000元/平方米。看房后朱先生当场给张某交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一份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已经收到朱先生定金人民币5万元,全部房款于2011年7月1日全部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出现一方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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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们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在我单位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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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原权利人申请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再转移(返还)登记的办理
甲从国外归来,受其堂弟乙欺骗,将继承父亲遗留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与乙,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手续后,完成了转移登记,乙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5日后,甲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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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大连消息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了对万元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的“黑房”。年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房引发纠纷而得到双倍赔偿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1997年12月16日,焦先生支付了210231元购房款,与大连利达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称为“优质标准房”的商品房。购房后,由于该房没有政府立项批文,又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放房产交易所拒绝为焦先生办理产权登记等各种手续。两个月后,搬进新房的焦先生发现该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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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6月14日,湖南省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辰星公司)与湖南中商公司湘北浏阳河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签订了一份《辰星花园商业用房买卖合庠4》。双方约定:专卖店购买辰星花园主楼宾馆大门东侧一楼的第1至6间(10柱至13柱)共6间商业门面,每间50万元,专卖店在合同签订之日首付30万元,一周内再付170万元,余款100万在房屋及房产证交付前一次性付清。2003年12月30日前将房屋交给专卖店,如逾期交付,辰星公司向专卖店支付房屋价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专卖店依约向辰星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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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自1999年起就承租甲的房屋的一部分作为商铺对外营业,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到2002年,甲将房屋全部出卖给丙,签订了整体转让协议,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所有权转让手续,由丙取得了新的房地产权证。在此过程中,甲没有通知乙。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和乙保持租赁关系,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2005年,由于丙要求提高租金价格,乙不同意,遂生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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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朱某在2004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36平方米,房款总价为120万元,并约定在2005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产。2005年10月15日,朱某收到了房地产公司收房入伙通知书,告知朱某购买的商品房已经符合交付条件,要求其前去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