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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过评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破产债权范围规定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破产债权的相关立法,借以对我国的破产债权范围制度进行设想和构建。  相似文献   

2.
税收债权所具有的"公益性"在破产程序中时常与私法之债产生冲突。由于《破产法》对税收债权仅停留在概念认可的阶段,致使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孰先孰后,纳税担保是否拥有可撤销性质以及"新生税收债权"的定位等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当下亟需从根植于税收债权的"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破产程序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理念为立场,厘定税收债权于破产程序中性质及定位。依据内外部因素的省察可知,税收债权不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合理性;纳税担保具备可撤销因素;新生税收债权符合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内涵。税收债权等制度再造,需不断结合我国国情,选择最适宜的模式,促成税法与相关领域法律的衔接,进而推动税收法律的前进。  相似文献   

3.
在抵押登记工作中,有关抵押期间的问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理由是:《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笔者认为,《担保法》该条规定是针对本法第二章保证而言的,并没有出现在总则中,不是《担保法》的总原则,因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想当然地将此分则的内容适用于彼分则,…  相似文献   

4.
保证债权是指主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从债权.为了保护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保证债权的效力.本文认为基于保证债权的债权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债权一般效力,特别是应当具有债权的保全效力.基于保证债权的担保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部分效力,尤其重要的是,保证债权应当具有物权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5.
张洪霞 《北方经贸》2012,(12):77+79
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相似文献   

6.
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到企业职工自身的生存利益,更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实践看,由于职工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致使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分配中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清偿,所以劳动债权的保护实为必要。基于社会政策的立法考量,我国的破产立法必须优先考虑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同时,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劳动债权的保护也要与国际规定接轨。  相似文献   

7.
保证是债之履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是民事主体在信贷实践中广泛采纳的一种担保方式。鉴于保证虽然为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却又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保证人虽然承担着保证责任,但在法律定位上与主债务人不能等同。因此,为避免保证人可能面临的随时承担债务的非公平局面,立法者在充分考量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后,为平衡双方利益,在《担保法》中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设定了保证期间。但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未对保证期间作明确定义,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保证期间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本文的破产财产是狭义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全部资产减去依法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后的余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得作破产财产分配:1.已作担保物(抵押物、出质物、留置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处置所得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企业破产前基于租赁、代销、保管仓储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的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  相似文献   

10.
郑宏伟 《北方经贸》2014,(5):101+103-101,103
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法的一项法则,然而由于破产立法目标的转变,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担保物权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的规定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正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救济债权损失的法律手段,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设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笔者近期参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组织的商业银行收费检查,通过近半年时间的检查,发现有些商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的同时,将"抵押手续持续合法有效,抵押物办理保险并制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作为放款的必要前提条件,强制借款人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还有些商业银行在发放保证贷款的担保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要求在保证人是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为保证  相似文献   

12.
<正> 一、企业破产前欠税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以下合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法院或清算组应认真核对,按和核对后的欠税数额予以确认。除此以外,应注意如下事项:  相似文献   

13.
柳芃 《商业研究》2012,(2):205-210
保证期间决定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约定保证期间的上限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不超过2年的约定保证期间上限,符合保护保证人利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思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保证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王黎明 《商业时代》2011,(15):46-48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成为必要。本文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和分配环节等角度分析了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重点提出破产债权应排除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一次分配与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从法理上界定了破产法上的中间分配环节、最后分配环节和追加分配环节,深层次分析了附条件债权的分配、未受领破产分配额的处理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等实务操作性规则,构建了新的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15.
新《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具有多方面的创新点: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建立管理人制度;适用范围扩大;金融企业破产问题;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重整制度;跨国破产问题等。该文就《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创新点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破产和解程序在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是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相并存的三大独立程序之一。而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是破产和解程序的必经步骤,其生效后会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以求深化对破产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相似文献   

17.
为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破产分配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由于企业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其薪酬体系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业务提成往往占据其工资的绝大部分.而司法实务中,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在企业破产时往往不能作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许多诉讼.本文对结合司法判例对销售提成优先受偿的现实困境进行归纳,分析了销售提成的法律性质.认为应当将在破产中对销售提成进行优先受偿,以维护企业销售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破产和解程序在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是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相并存的三大独立程序之一.而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是破产和解程序的必经步骤,其生效后会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以求深化对破产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相似文献   

19.
王清辉 《光彩》2011,(1):31-31
在采访过程中,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王清辉向本刊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对高科奶业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函件》。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本刊原函照登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贵所根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债务人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太")、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太"),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应依法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对债权表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根据目前债权申报记录,株洲高科奶业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务人认为,高科奶业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0.
试论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和解程序在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是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相并存的三大独立程序之一。而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是破产和解程序的必经步骤,其生效后会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以求深化对破产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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