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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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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包括逃税案;抗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对涉税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本文在比较新旧规定的基础上,对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新规定的对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影响做了分析。这同时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涉税条款的解读。  相似文献   

3.
刘剑文 《中国税务》2010,(10):29-30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废除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以下简称“增值税死刑”)。本文就增值税死刑废除问题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4.
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5.
群文 《税收征纳》2009,(11):15-16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作为购货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购货方“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逃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税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6.
张磊 《中国税务》2011,(3):40-41
发票犯罪是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对象的一类犯罪行为。从近年来公布的打击发票犯罪的典型案例看,当前发票犯罪呈现出“五化”特点:  相似文献   

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以该罪的性质和法益为基础对非传统虚开行为进行辨析:无货环开、对开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而应根据开具税额的不同加以认定;有货代开行为不仅不构成该罪,也不构成行政违法;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若构成相应行政违法或刑事不法的按相应法规处理即可;变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构成逃税罪。至于该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关系,其与逃税罪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手段不同,在虚开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时,二者可构成牵连犯;其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关联关系时可以构成吸收犯。  相似文献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2,(14):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0.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汪某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被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审以犯偷税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6万元。  相似文献   

11.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3次专门发文(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187号)明确.归纳起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时,就有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第一种,若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就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纳税人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取得退还的出口退税,必须依法追缴.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持 “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 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 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  相似文献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和会计凭证,而且也是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依据。但是,一些增值税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克隆"发票、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试图作一浅析,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4.
王秋晓 《云南金融》2012,(3X):51-5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和会计凭证,而且也是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依据。但是,一些增值税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克隆"发票、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试图作一浅析,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5.
自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有些单位和个人就把非法虚开专用发票作为“创收”的平台、骗取出口退税的途径。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打击这类犯罪.犯罪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然而还是有人不接受教训.受利益的驱动。继续实施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6.
张铭 《新理财》2012,(8):81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7月9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简称"《公告》")称,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学习》2014,(2):8-9
正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  相似文献   

1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因而其合法、合理、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增值税计算缴纳原理,从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实践中的各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探讨,并对相关法规提出了几点简单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4,(2):78-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相似文献   

20.
猛药治顽疾     
江苏判决首例企业行为偷税案。原南京栖霞山溶剂油厂厂长苏红 ,在担任厂长的几年里 ,授意财务人员设立小金库 ,建立账外账 ,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法 ,隐瞒销售收入 12 5万元 ,偷逃税款 18万多元。他还在企业相互间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 ,让别的企业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份 ,又为别的企业虚开 2份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偷逃国家税款 33万多元。最终东窗事发 ,罪迹败露。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判处苏红有期徒刑 6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 9万元。企业偷税 ,厂长坐牢。这恐怕是苏红始料不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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