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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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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类。其中,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分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因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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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目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保险法》也没作进一步的解释,有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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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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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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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何在此项业务中化解银行信贷风险,是有待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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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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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众多的寿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着代签名的现象,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由于代签名实施的种类不同,其处理的方式与最终结果也有所不同。现举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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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理赔实际操作中,将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遭遇灾难、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遇难顺序无法确定、保单的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涉及债权债务约定等种种问题。如何应对巨灾情景下的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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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在2010年11月出台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新政,多家保险公司都将执行新政的时限确定在2011年3月5日前后.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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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即保险合同是为他人利益而定的。这种由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保险合同,被称为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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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9月12日,原告孙菊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孙菊芳为投保人、受益人;原告孙菊芳之子吴强为被保险人;原告孙菊芳每年应缴付保险费人民币1320元。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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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长期寿险条款责任免除的列举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患遗传性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是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患遗传性疾病的发病机制与结果是非常复杂的,有的遗传性疾病在医学上也很难断定其发病的原因,这就给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往往由于保险公司处理不当,有可能直接影响到给付的质量和公司的信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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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2003,(11)
近日,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已通过保监会的批准,正式投放市场。 海康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提供给18岁至55岁的保户、具有年金发放,递增保障、绝症预支、专家理财和红利分配等多项特色,可谓“养老防老的最佳选择”。在缴费结束后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一百岁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将按当年度的保险金额,或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扣除其领取的年金(以较大者为准)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一百周岁,按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残疾,将豁免此后的应缴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海康保险还将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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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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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最大的债主就是签订了保险合同的投保者,其实就是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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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保险赔付费用的控制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费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形式,是健康保险范畴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主要依据是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和分项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保险的赔付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合保险责任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保险金的理算和给付的整个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