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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企业育林费核算和管理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森工企业育林费核算和管理的发展沿革1.有林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54年3月,林业部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育林基金收支管理原则,统一颁布n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森工企业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有林基金制度不断完善,对加强森工企业有林基金核算和管理起了重要作用。2.林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由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方式及其核算管理存在不少弊端,特别是当年核算当年核销的预算制核算和管理体制,使营林资金没有回路,无法循环和周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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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国有林育林基金与集体林育林基金区别开来.1981年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各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修改了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育林基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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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始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育林基金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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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的角度谈育林基金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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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对林业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诸如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育林基金制度和实行林价制度等,从各方面增加林业的投入,不断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但在林业经济活动中,往往将林价与育林基金等同起来,将育林基金与林业基金等同起来,使国家给予优惠政策落实不够。有的甚至将金融信贷资金、财政信贷资金纳入林业基金管理,混淆了资金与基金的概念。对这三种基金定义不清,界限不明。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讨论:林业基金、育林基金和林价的联系与区别;林业国有资本金周转模式——育林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站——林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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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育林基金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育林基金制度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并几经沿革而形成的林木采伐补偿制度,曾对森林资源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国家对林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和分区域突破战略,启动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其他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林木资本金制度,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林业部门预算等。现行育林基金制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林业形势,因此,与时俱进地完善育林基金制度势在必行。一、现行育林基金制度的几个误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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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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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育林基金制度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并几经沿革而形成的林木采伐补偿制度,曾对森林资源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国家对林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和分区域突破战略,启动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其他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林木资本金制度,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林业部门预算等.现行育林基金制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林业形势,因此,与时俱进地完善育林基金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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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林基金的制度和规定,我省1992年发布施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多年来,虽然在征收比例、方法和管理办法上有所变化,但每一次变化都旨在完善其制度,并且一直坚持执行这一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育林基金制度对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后改称为维简费)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第六条、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森林法>第八条均规定: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从而确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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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育林基金制度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并几经沿革而形成的林木采伐补偿制度,曾对森林资源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国家对林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启动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其它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现行育林基金制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林业形势.因此,与时俱进地完善育林基金制度势在必行.那么,怎样来完善育林基金制度呢?我们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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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始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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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是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的林业政策性基金收费。全国年约征收、提取总额45亿多元,相当于林业其他资金的总和。几十年来,林业部和各省林业部门为巩固完善育林基金收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做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为筹集资金,发展林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陕西省按照林业部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征提和管理,全省育林基金实收总额逐年增加,1990年为1307万元,1995年达到3534.4万元,增加l·7倍,为我省林业建设提供了宝贵的资金。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林区经营开放搞活,木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林产品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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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和发展,我国于1954年起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是我国发展林业的专用基金,通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完善,它的提取标准与使用范围已由国家制定的有关条例、办法和规定予以明确。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各级国家林业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也都能规范运作,为我国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近年来,在我国的育林基金管理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使国有资产发生了严重的流失。本文力求通过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求成因与对策。一、问题的种类(一)在育林基金提取方面1.提取比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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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是发展我国森林资源的一项专项资金。它取之于林,用之于林,在恢复和发展林业资源,发展林业生产起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近几年财政部门对育林基金实行专户代管,在这几年育林基金纳入财政代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笔者试作如下分析。一、财政专户代管的有利因素1.从财政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看,财政专户代管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育林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2.有利于发挥财政宏观调控的职能,掌握林业部门育林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使育林基金的计划管理落到实处。3.有利于财政利用部门资金的时间差调剂资金余缺。4.有利于林业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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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财政部颁布的场圃财会制度规定:“林木采伐时,应按帐面实际成本,将消耗林木的价值结转到木材生产成本,以取得价值补偿”。由于育林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规定仍然有效,势必造成营林资金重复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场圃财会制度规定:“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基金的提取数中扣除”。它把青林基金与采伐木材的森林资源成本认定为林木生产成本的重复补偿,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的商榷。一、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示范基地,也是承担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基地,而场、圃的全部营林生产成本,它既包括了已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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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森工企业始终执行育林基金制度。即按木材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育林基金,培育和保护林木资源的费用支出列入育林基金支出。这种核算方法难以准确反映林木资产的培育支出,没有将林木资产纳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造成企业资产不实。因此,应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对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