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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即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它以形式多样、隐蔽性和可操作性强,给招标人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对工程招标中串标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危害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与建议,有利于增强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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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可分为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两种形式,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近年来在我国也呈不断蔓延的趋势.日本在公共工程中防治串通投标现象的经验表明,这实际上是一个工程建设领域难以根除的国际通病,但如果在早期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防范机制,可以有效抑制串通投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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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13)
为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行为,强化市场管理,青岛市建委建管局日前就《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规定,21种行为或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办法》明确,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将采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和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两种方式。其中,对于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通过资格预审,但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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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从严打击各类围标串标行为,日前,江苏省淮安市颁布《淮安市涉嫌串通投标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购、机电设备、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活动中,十类行为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有关投标人的,或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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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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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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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既有限制竞争的行为特点,又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点。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狭义上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已分别立法的国家,串通投标行为均被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之一。虽然我国关于竞争的立法也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别立法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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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厉打击我国招投标领域中层出不穷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解决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取证难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置了推定条款,赋予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基础事实直接推定串通投标事实的权力。一、推定的概念有关推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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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一家供应商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吗?张松伟:这要看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中包括供应商串通投标,采购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退还。这个问题引出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活动中,什么情况下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如何合理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注:采用非招标方式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和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基本类似,以下分析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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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邓某以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安市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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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围标和陪标本质上都是以投标人为主,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获得承包项目为目的,获得中标的现象,围标和陪标是串通投标的具体形式。围标和陪标现象严重的违背了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背离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招标市场的秩序,破坏了投标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为滋生腐败提供了适合的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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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7月6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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