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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国平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38-42
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予以进一步的完善。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扩大重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对于因“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应允许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和提起诉讼;在立法上应确认过错相抵原则。 相似文献
2.
当人们把旅游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消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旅游者带来或多或少精神权益的侵犯。本文通过对旅游合同本质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分析,论证游客通过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一赔偿应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但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拓宽,应删除对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无过错要求将其改为受害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降低证明标准并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诉讼时效也应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4.
胡晓涛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71-74,70
离婚损害赔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始将该制度加以确定,因此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赔偿的提起时间等方面,分析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并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6.
税收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行政执行罚为主兼具损害赔偿。其适用情形不仅应考虑时间维度上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还应结合主观过错、行为性质及义务主体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税收滞纳金的核定应采取分段加收率,起止时间应考虑支付方式的差异,并将税务稽查、刑事侦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设定为除外期间。 相似文献
7.
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婚姻法中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松芹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22(3):94-98
对于婚内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两者并不相排斥。《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婚内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我国立法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确认,使之与我国婚姻法中已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8.
经过修改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令人关注。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文章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无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分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9.
王本聚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2(1):90-94
根据违约与侵权二元划分的传统理论,合同之诉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学界的通说。但一些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予赔偿不符合民事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参酌国外的学说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应承认违约的精神赔偿,但应从严把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10.
浅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明芳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22(1)
目前,法律大多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权领域,在违约中一般不承认有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而在具体实践中,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决定了有些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对该非财产损失运用责任竞合原理有时往往无法解决.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理应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明确规定.从法律的功能角度考虑,我国合同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本文拟从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入手,分析了在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违约金的性质问题素有争议,其核心是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罚和预防功能,其支付不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无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还是从维护交易秩序出发,都应该确认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但惩罚性违约金不应被滥用,其应受到规制。 相似文献
12.
论违约金数量的调整——法经济学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廷华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84-88
法律对违约金数量的调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法经济学分析表明,这种限制只有在促进效率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应从事前和事后两个标准来判断违约金数量是否合理。当法院认为违约金不合理时,如果是损失难以评估、当事人对履行赋予了较高的主观价值以及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等情况,法院应执行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当事人按照损失的期望值约定违约金和缔约后发生情势变更时,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才可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量。 相似文献
13.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惩罚性赔偿实乃具有公益性,且依靠“私人执法”的实现形式有助于激励群众维护公益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因此,惩罚性赔偿在法经济学上具有完整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借鉴美国侵权法的改革举措,可知建立惩罚性赔偿公益基金以使更多受害人获益是该制度正当性的逻辑结果和客观要求,也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制度设计上,应... 相似文献
14.
惩罚性赔偿不应仅适用于欺诈性的消费关系: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对于主观上有严重的过错、行为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责难性并已造成实际损害的经营者也应实行惩罚性赔偿。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遏制系统性产品缺陷的恶意制造者,维护公众安全;也有利于建立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和谐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我国尽快顺应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潮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15.
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人的行为而受到经济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失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民法与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相互存在着矛盾,该文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6.
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控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王存胜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1):17-18
法律关系不同,赔偿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也将不同。对蕴涵着复杂法律关系的损害赔偿案件,只有全面、系统剖析各种法律关系,才能准确地把握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正确地做出法律适用选择,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8.
张舒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4):6-9
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现状,针对司法理论界存在的适用法律不统一,司法实践标准出入较大等现实问题,对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做概括性的介绍,阐明作者从法理角度,认为按人身侵权进行诉讼优于按医疗事故处理的论点。 相似文献
19.
利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责任保险危机与过度诉讼、超额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指出21世纪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出现是由其日益增长的惩罚性赔偿金和过度诉讼倾向所导致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存在会造成过度诉讼的加剧,且责任保险本身的存在也会造成过度诉讼。过度诉讼的来源根植于法庭诉讼对责任保险投保人的判决偏好。最后,总结了美国医疗责任保险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李良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5(3):9-12
英关普通法和大陆民法法系在违约救济措施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英美法院选择判决损害赔偿,充分发挥金钱的弥补作用;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是判令违约方实际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的归类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纳的标准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实际损害和期待利益的丧失两类。在对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限制上,两大法系在立法及司法上表现出极大的趋同倾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