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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行使商标的权利.也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商标权人就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并非漫无限制。其排除侵害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示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应当及于禁止其它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我国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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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征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9):35-35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谢方儿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4)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法律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本法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法律实行民事制裁是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其开发的楼盘的名称与他人针对“不动产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纷纷陷入到的商标“侵权”纠纷之中。尽管受理此类案件的多数人民法院并没有因开发商的楼盘名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认定开发商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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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成思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8):38-42
一、反不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如果提到“对知识产权给予刑法保护”,甚至在单行知识产权法中加入刑事处罚条款,很少人会反对或感到不理解。从历史的原因看,古代中国以刑法为主,经历了数千年。此外,中国改革开放(即开始走向依法治国)之初,知识产权中的很少一部分,即已经被法律承认为某种“依刑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1979年《刑法》的127条。在尚无民事立法确认“商标专用权”的当时,却已规定了如果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从国际原因看,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至今已要求对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与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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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颖杰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4):49-49
商标是商品生产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这也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为此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也是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但这一权利不能推而至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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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的分割与份额的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1):41-42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我国新第5条①承认了商标权的共有,但对共有商标权能否进行分割与份额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须有赖于《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民法有关共有理论的理解与适用。《民法通则》第78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据此,按份共有商标权的各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并转让。依民法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②据此,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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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6)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工业产权,经注册或登记后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你会不会想到,它们之间也会打架.如甲企业经申请注册依法获得服务商标“A”(代表—汉字组成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而与甲企业属同行业(或同行业、同地区)的乙企业无意或故意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其使用过程中特别是简化使用中(如仅用字号或商号),便引起与甲企业注册商标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造成对甲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反之,如果乙企业先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并登记注册了企业名称,而甲企业出于无意或故意也以“A”申请并注册了商标,在使用中也同样可以引起与乙企业名称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形成对乙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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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红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8):23-27
在商标注册制度建立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商标权:商标的商誉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商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仿冒和淡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仿冒商标行为进行了规制,淡化是对驰名商标商誉的一种损害,我国应当建立商标反淡化立法。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维持方面,应当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混淆可能性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应当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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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取得专用权后称为商品的商标。商标受法律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3.
柯美金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9)
商标侵权与假冒行为是商标法中两个重要而又有着联系和区别的概念,有着严格的内涵和外延.根据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侵权(包括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工业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属于民法规定保护的权利之一,故而它不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且还受到民法的保护.因此,这种侵犯商标专用权利的行为是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然而,由于商标侵权和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内涵有着区别,其构成要件也就有不尽相同之处,甚至差别明显,对此,笔者试拟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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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调解的涵义与原则。(一)审计调解的涵义。经济纠纷案件审计中试行调解,简称审计调解,是在审计人员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审计人员居中辑旋,促使案件的双方(或各方,下同)当事人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事项及双万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活动。所谓“试行调解”,具有两重涵义.一是调解不属于案件审计的必经程序,二是审计调解尚无统一操作规范。审计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调解的性质相同.部属诉讼外调解。而审计调解既是控济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也是注册会计师对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计鉴定的必要补充。它是社会审计鉴证职能作用的延伸,是开拓社会审计服务领域的一个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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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萍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3,(7)
一九七九年底我国恢复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商标档案也应运而生。商标档案作为商标工作的凭证和依据,在确立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商标档案管理已经成为商标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不断发展,商标档案及其管理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在客观上,商标档案及管理应与商标整体工作相适应,这就给商标档案管理转为商标文献管理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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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4):43-44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至此,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作权在法律层面上便都有了共有制度。此前,我国专利法和作权法均设定了权利共有制度,惟独商标法没有设定。笔认为,承认并允许商标共有,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必然反映和客观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商标权共有制度的确立,在甸商标法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喜可贺。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地贯彻实施,更是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及时解决的问题。在此,本人发表几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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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具有的不同功能以及商标对商品质量的预示作用,使得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针对商标的各种侵权行为便应运而生,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力地打击侵权人,我国的《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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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0):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第五项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据此,商标专用权出质包括两层含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