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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随着ICSID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领域发挥的作用着越来越重要。在世界资本流通飞速发展的今天,国际投资的主体越发向企业、公司等大型资本组织扩张。伴随而来的是投资争端领域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的向以公司、企业等为代表的法人主体的转变。而其法人国籍便成为了能否适用ICSID中心管辖的决定因素。本文通过对ICSID仲裁机制下中心对法人主体管辖的研究,进一步说明法人投资主体的国籍界别问题。  相似文献   

2.
投资条约仲裁是以国际商事仲裁为模板建立的,其不仅在具体规则中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性,同时其实践中无不体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投资条约仲裁在争端主体、争议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之基础等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为避免投资条约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等原则相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了改革投资条约仲裁的努力,这些努力可以视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来。  相似文献   

3.
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则应当适当。我国仲裁法制体系中关于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客体可仲裁性及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必要内容方面的效力要件规则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仲裁法》中相关条文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我国关于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必须符合强制性法律及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方面的法律规则也有一定的缺陷,因而同样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时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4.
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应依"非地方化"理论来确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他们认为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选择纯属偶然,不能仅以此当然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笔者认为"非地方化"理论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缺陷,若完全依当事人自治来确定仲裁的程序规则,则将使仲裁脱离特定的国内法,使仲裁的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并且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因而,"非地方化"仲裁在现阶段来讲,并不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5.
税法虽是公法,但却具有明显的私法性,现代税法的运行过程大量运用私法规则。冲突规范规则和识别制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规则制度,运用其解决国际税收法律冲突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践中一些税收协定也已采用。研究国际私法规则在税收法律冲突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第三方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在国际仲裁领域尤其是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随着国际投资案件透明度原则、规则的不断深化和细化,对于存在第三方融资的仲裁案件,应该对出资第三方进行充分、有效的披露,其中披露主体主要包括仲裁员、申请人,仲裁机构也应积极承担审查义务,其中重点在申请人的强制披露义务、披露对象以及披露时间。  相似文献   

7.
《自贸区仲裁规则》借鉴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仲裁经验和制度,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最先进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的实施需要国家立法予以支撑,而《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先进性使之与国内立法在一些创新性制度上相脱节,引发临时措施强制执行、默示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关于第三人的执行等问题。为实现国家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形成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就必须克服仲裁规则与现行法律相适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电子仲裁协议是指,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电子合同中所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电子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仲裁条款,也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单独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电子仲裁协议。一、传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境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现行世界各国对此主要实行两种制度,一是成年制度,即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划分自然人成年和未成年的标准;该制度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划分自然人成年和未成年的标准。成年人则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1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确定了可仲裁性事项的含义—仲裁协议客体的可仲裁性 ,并通过比较各国立法 ,总结归纳了争议可仲裁的几个要件 :可和解性、商事性、财产权益性等等 ;最后分析了各国立法确立这些要件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的实践与趋势。  相似文献   

10.
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WTO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投资仲裁中关于“国民待遇”解释的分歧,主要在于怎样用“竞争”概念来确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营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ICSID的权威性已经受到挑战,投资仲裁急需改革;应在WTO体系下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使仲裁庭在援引WTO相关规则时能做出准确的、统一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界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反倾销的必要性、实体规则、救济方式等单个领域,但极少触及整个反倾销法的法理体系构架和分析。本文试从反倾销法的概念、作用、历史发展、性质和地位、调整范围和方法、渊源和特征以等方面对我国反倾销法的法理体系做出全面阐述。  相似文献   

12.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框架规则。按照该协定的规定。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以及一成员的自然人作为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都涉及到自然人的流动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促使各成员政府降低或减少影响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流动的措施(即服务贸易壁垒)并改善进入服务市场的方式来达到便利自然人自由流动的目的。世界贸易组织一些成员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表明:服务贸易在促进自然人自由流动取得的进展限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受雇人(公司内部调任者)以及专业人员的自由流动,虽然仍受到各种限制,但可以准确地讲,《服务贸易总协定》只是附带地使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尤其是高技术人员的流动变得更为容易。  相似文献   

13.
公私法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随着大陆法系学者对英美法系法律了解的深入,很多学者发现公私法划分并不是先进法律的必备要求,因此怀疑大陆法系是否有坚持划分公私法的必要性。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是有区分必要的。而且鉴于中国传统重公法轻私法思想,以及现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划分公法与私法对我国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着分类用语十分混乱、不予执行理由不适当及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异议程序不合理方面的诸多弊端,应在更广泛地参考更多国家或地区立法最新实践及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矫正,包括:应使用七个分类用语并确切地予以界定,对纯内地裁决仅应保留可仲裁性和违反公共政策这两项不予执行的理由,废除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司法审查裁定前的内部报告等制度。  相似文献   

15.
对国际法发展进行时空考察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国际法发展是时空的统一。国际法有古代萌芽和西欧中世纪的源流,自17世纪诞生之际仅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地域性法律规则。此后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国际法开始了全球化进程,终于成为全球唯一的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又进一步立体化发展,分别扩展到海洋和太空,以适应全球问题新的挑战。中国必须对此有所对应。  相似文献   

16.
类型化是立法机关规制公共利益的主要方法,是公共利益多样性、发展性、复杂性的客观要求,也是从立法技术上将公共利益具体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其能够为公共利益执法和司法提供操作性较强的制度规范。我国学界对公共利益的分类,并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在不同学科中的不同意义,也没有区分法律中与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意义。同时,这些公共利益的类型划分过分抽象和狭隘,缺乏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公共利益类型非常丰富,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非经济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形式的公共利益,还包括精神层面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7.
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政府行使行政权利过程中的公正执法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对于自然资源物权化采用了用益物权模式,但由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仅可设立于对物的非消耗性利用之情形,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性利用也涵盖进来,导致了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至于学界提出的占有权模式和准物权模式,则亦均因其固有的弊病而无以胜任。立足于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唯用益物权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可堪采用于自然资源物权化,故应考虑建构自然资源物权化的二元立法模式,在尊重自然资源原始公有的前提下,以非消耗性利用和消耗性利用之划分为基础,以私法中的债为原因,分别为其他私法主体设立用益物权和所有权,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物权化。  相似文献   

19.
自然资源作为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民法调整范围已成为共识,然而无论是目前物权立法,还是学界提出的各种理论,都存在其固有的弊病而无以胜任自然资源物权化的要求。自然资源形态多样,性质各异,这不仅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立法体系混乱的重要原因,也是自然资源物权化的重大难题和挑战。针对这些难题与挑战,应当更新自然资源立法理念,摒弃传统以行政手段统管自然资源管理、配置和保护的观念,恢复自然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以物权法为中心建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确立包容性的基本原则指导自然资源立法,统筹兼顾,实现既符合理论又契合实际的自然资源物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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