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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2.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3.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相似文献   

4.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5.
网络平台纵向一体化极具垄断风险,其实质是市场力量的跨界传导即杠杆理论的行为表现。相比于纵向一体化带来的效率福利,其垄断风险更需引起重视,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当下世界各国态度有两种:管控与放任。放任模式主要沿袭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但单一垄断利润定理相对忽视了长期垄断风险,也难以解释平台经济中的零价格市场结构;以“价低质优”作为评判消费者福利的基本标准,相对忽视了竞品的数量和消费者自我选择的权利,并且对消费者偏好预测的困难在平台经济下显现的尤为明显。平台经济时代,杠杆理论所体现的垄断力量传导效应必须得到重视,网络平台纵向一体化必须得到规制。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排斥竞争、控制市场进而获得垄断利润而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划定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判定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而言,较为容易理解。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于本身违法原  相似文献   

7.
评判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不应忽视消费者的利益。“二选一”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权益损害,表现为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减损消费者可得利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损害其公平交易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对“二选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面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易、固有评价因素失灵及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健全的困境,应当针对以上问题明确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引入有效竞争、创新及消费者福利未增加要素并配以健全完善的维权机制,以此保障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8.
超高定价是反垄断法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对美、欧、韩、中的几起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对超高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即竞争状态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和不利消费者情形下的“规制”模式,两者各有其合理性.中国秉承消费者福利优先理念,基于本身竞争文化、市场环境等因素考量,选择“规制”模式,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破坏市场价格机制、造成执法错误,对超高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即在充分论证市场存在较高进入障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行业监管不力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可通过优先选择性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优化超高定价行为的认定方法及加强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合作等措施,以提高执法效率.  相似文献   

9.
完善竞争法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定和完善竞争法不仅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将要履行的义务。本文仅提出我国竞争法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我国竞争立法今后应努力的方向。一、反垄断法的问题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自由竞争法,其价值理念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  相似文献   

10.
<正>一、问题的提出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同行业多家经营者涉嫌串通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经营者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还是《反垄断法》行使执法权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部分执法者认为经营者串通涨价,系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价格法》;另有部分执法者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订操纵市场价格协议,限制了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属垄断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就此,笔者就两种意见试作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11.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2.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3.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的实施以保护竞争、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实施范围往往集中在商品和服务领域,劳动力市场则较少涉足。美国司法部于2010年对多家科技公司提起的“互不挖人”协议违法案,以及之后推出的规范经营者雇佣行为的反垄断行为指南,明确美国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政策,认为经营者间的“互不挖人”协议是属于本身违法的反竞争行为。相较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激烈竞争,存在着因为“挖人”而引发的诸多诉讼。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明确对其进行监管的相关机构及职能,针对“互不挖人”协议制定规制,提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反垄断私人诉讼空间,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活跃度,强化反垄断的竞争理念,保障并提升劳动者的就业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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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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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滥用行为是各法域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尽管理论和实务界习惯于聚焦特定行为,构建相应的类型化规则,但这并不排斥提炼排他性滥用行为的一般性规范定义和检验标准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以“牺牲利润“”无经济意义“”同等效率竞争者“”消费者损害”为定义重心并构建相应的检验标准,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排他性滥用行为的特质,但各自存在局限。排他性滥用行为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取旨在限制具备一定可识别效率的竞争对手的商业机会,或者打压其竞争性反应,进而损害竞争过程,以此有利可图地维持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却未带来相应的补偿性利益特别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规范定义蕴含了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普适性检验标准及两大方面的证明事项,具有广泛的实践运用价值。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具有诸多共性,但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是世界反垄断法普遍原理与中国市场经济特殊实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存在许多与众不同之处,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它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追求目标。它明确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它对行政垄断采用行政规制的方法,即责令改正或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而对经济垄断主要采用行为规制的方法,结构规制基本不用。  相似文献   

19.
和谐社会语境下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制措施,导致其效力有限。现实中,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损害社会的和谐,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经济法规定对其垄断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  相似文献   

20.
《四川物价》2008,(9):F0003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惩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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