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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对石油的消费量不断增加,石油依存度已接近60%,但是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因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同时,我国成品油市场还存在着秩序混乱等问题,大量调和油和"裸油"冲击正规成品油市场,严重侵蚀消费税税基。因此,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推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于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首先简要介绍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困境,然后重点分析改革中面临的宏观、微观难点问题。进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时,不仅会面临技术操作和税收征管等微观难题,而且还会面临关乎现代财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等宏观难题。最后从三个方面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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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供求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税改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必将通过税负与税负归宿的变化影响成品油的供求,进而影响绿色经济的发展。本文在成品油消费税税负归宿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供求效应。实证表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对成品油的供给短期内有较明显的抑制作用,但长期作用不明显;而对成品油的需求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消费者的需求有所下降,但对居民汽油消费的抑制作用较弱。然而,若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调整至消费环节,不仅对消费的影响更为明显,会直接减少成品油的需求量;而且税率上调的政策效果也会事半功倍,优于在生产环节课征的政策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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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2,(12):8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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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6):80
<正>财税〔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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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2,(22):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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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2,(22):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2008年国家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以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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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2,(9):9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20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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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控制能源消耗、引导石油产品的合理消费和节约石油资源,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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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0,(12):F0003-F0003
<正>财税[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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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状况表明以调节消费为立法本意而开征的消费税并未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在征收范围、税率设计、计税方式和征税环节等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只有从调整征税范围、合理设计消费税率、更改计税方式、改变征收环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才能够有效发挥其调节消费行为、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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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4,(12):41-41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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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的设计,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所谓从量定额方式征收就是按照应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到即将实施的成品油消费税,就是按照应税成品油的数量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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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11):6-7
政策背景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第47号公告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纳税人对第47号公告存在不同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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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19):80
<正>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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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09,(3):I0014-I001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13,(1):44-44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1,(4)
<正>财税[2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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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税费改革开绿色税收之先河,三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成品油税费改革是最成功的绿色体制创新,是最有效的绿色调控手段,取得了最显著的绿色改革成效,开辟了最典型的绿色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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