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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王某与其妻刘某均系农民。刘某于2000年9月与某市邮政局签订了《代办邮政业务合同》,有偿办理邮政储蓄等业务。刘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擅自于2000年12月将全部业务交由丈夫王某管理。邮政局在明知王某代替其妻工作的情况下,对王某又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鉴定王某的业务技能为初级,但未与王某签订《代办邮政业务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