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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尚处于一种萌芽的状态。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有效地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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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在矫正的同时,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要特别注意社会学的视野以及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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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和适应社会,减少对社会的仇视和对立。尤其是对于初犯和未成年人,该制度体现了社会充满人性的关怀和挽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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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新中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修正案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说明,从2003年开始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然而这个新的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未成年犯罪自身的特点,对待未成年犯罪一直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大多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执行程序,对于帮助未成年人改掉恶习,重新做人以及节约司法成本,预防再次犯罪等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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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社区矫正设立、建设、发展的情况,成立了社区矫正调研小组,走访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调研,从各个角度深入了解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如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管理层级、体制的运作,以及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分类、奖惩、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从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发展中学习经验,同时总结和思考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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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产生于行刑社会化的背景之下的一种新的刑罚方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这一制度被明确规定下来,为中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它是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执行方式的开放性,基于该特点,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是有效实现矫正效果确保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改变中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少、专业水平低的现状。由于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初期阶段在具体工作的立法和制度构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尚需完善的地方。针对上述问题,从国家的角度要加强专项立法,制定科学而详细的法律规范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广泛吸收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发挥在矫正犯罪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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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自下而上的联系机制,使得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接受矫正、抵触社区矫正,甚至干脆不报到、玩失踪,不把社区矫正当一回事,因此,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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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顺应国际社会刑罚轻缓的改革潮流,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从2003年京、沪、津三个直辖市及苏、浙、鲁三省份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到2011年2月“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表明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尚不成熟,还需不断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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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教育在吸引国外做法的基础上,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方法,包括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社区自组织与他组织配合法、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结合法、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衔接法、专业人员与志愿者合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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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中国当前行刑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它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文明程度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产物。分类矫治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别预防刑罚思想的体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矫治应遵循基本的分类原则,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矫正对象,采用不同的矫治手段和方法,施以不同的矫治内容,以达到最佳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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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进泰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11,(5):133-135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处罚方式,起源于1960-1970年代的西方国家,它在适用对象、矫正方式、理论基础等诸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社区矫正不是对监禁矫正的否定,它只是使得刑罚处罚方式更加完善,趋向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对克服长期监禁刑的弊端大有裨益。同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还处于初步阶段,对这一新兴的刑罚处罚方式应当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并重,使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驾齐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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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出口食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一些国家和媒体的炒作之下,不少国外的消费者对来自中国的食品产生了抱怨、置疑,甚至有一些地区对中国的产品进行了限制。食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管理食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发达国家已非常完善,而我国还没有在此方面立法。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了我国政府在缺陷食品监管上的无力,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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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其运行机制的立法基础不健全,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通过加强立法建设,推动社区矫正机制改革,才能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圆迅速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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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起诉制度蕴涵着丰富的理论价值,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矫治手段的缺失和使用率的低下,直接导致其理论价值无法实现。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不仅能够提供矫治的措施,而且可以通过一定期限考察其悔罪情况,降低微罪不起诉决定的风险。基于此,将微罪不起诉者纳入社区矫正理应成为我们的正当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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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力资本流动中存在较多的制度约束,而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短缺是制度约束的基础。矫正人力资本制度体系必须建立以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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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10年6月启动以来,初步确立了神木镇、大柳塔镇、解家堡乡、高家堡镇、万镇、麻家塔乡六家作为先期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单位,以后将逐步在全县开展此项工作。一、健全工作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精神,神木县抽调21个乡镇主管领导和司法所长召开了全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并要求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次会议将神木镇、麻家塔、大柳塔、解家堡、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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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增收的制度约束及其“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在农村基层农民组织的缺失、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由此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联产承包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现有的不足等方面。要对现有制度进行“矫正”:一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以户籍制度的改革为突破口来推进一系列的改革;三是推进农村地权改革提高土地经营的规模,四是实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