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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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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股权众筹市场发展迅速,但相关配套制度欠缺,制度不完善导致股权众筹市场存在巨大风险,运用法经济学信息不对称、成本-收益分析、激励分析等理论探讨股权众筹市场中对股权众筹融资方的监管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取舍,认为对融资方的监管与合格投资者并存更能保护投资者,降低风险。  相似文献   

4.
股权众筹作为公众共建共享的平台,为推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广泛运用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股权众筹因起步较晚、制度缺失等原因,违法现象频发,市场生态有所恶化,实时监管难度加大。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投资者保护、风险规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可取之处。为此,我国可在完善立法、健全信用体系、强化投资者保障、改进监管等方面,构建股权众筹风险防范规制。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李文莉  杨宁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154-165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众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众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与小额公开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众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众筹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8.
股权众筹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形式,具有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需求、低交易成本、市场透明度高的特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现行过于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严重制约着其良性发展,甚至失去股权众筹的本意。本文运用博弈分析大小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策略空间的差异,发现只有小型投资者尤其是行业专业小型投资者,才可能投资小额股权众筹项目;结合美日等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历程及其适用环境,认为我国应坚持分步走原则和差异化标准方略,从修订《证券法》着手,构建我国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9.
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面向大众的融资方式,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因此,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给中小微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近年来,中国众筹行业发展迅速,然而在此过程中,合法性和投资者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美国JOBS法案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众筹发展带来了较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建立众筹融资豁免注册制度、设立众筹平台准入要求、建立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领投人备案制度、设立众筹融资行为规则。  相似文献   

10.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时代推动创业创新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于小型金融企业的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国外股权众筹的普遍应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初期,虽然也制定了有关股权众筹的试行融资法规,但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定来规范股权众筹的财务问题。因此,本文以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为关注点,重点对投资者的权利行使、风险与收益和退出机制等财务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1.
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落后致使行业发展混乱、存在法律障碍、平台定位不清致使主体权利义务不明、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之后根据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情况提出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解释,二是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管理,三是建立投资者资金银行存管机制,四是明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标准.  相似文献   

12.
方琳 《财会学习》2016,(7):243-245
在总理的多次提及和重视下,股权众筹经过短短一年多的发展,无论是筹资金额还是平台数量都实现了急速增长.但是,作为新兴产物,股权众筹要想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还需要有各方的努力和建设.现阶段的股权众筹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合格投资者不达标,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平台建设缺陷等问题,对此本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启示提出了推进投资者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加强平台管理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联姻"的产物,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福音,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既承担了项目审核、发布及交易管理的工作,又承担了登记结算的职能,尚未建立专门的、具有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缺乏对融资企业的培训及辅导,使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融资者也难以借助平台得到成长与发展。我国很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互联互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众筹的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上线审核、企业辅导等业务,使股权众筹平台回归到纯粹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  相似文献   

14.
股权众筹宏观上受到推崇,各项支持法规政策也在陆续出台。实践中却问题迭出,引起方方面面关注,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投资者退出问题。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方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非公开交易。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构建中承载着各种诉求冲突:投资者投资价值需要实现,融资者长期的资金需求是股权众筹制度兴起的原动力,管理层的利益诉求需要满足更需要抑制。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面临制度规定障碍,投资者自身特性影响到正常退出,股权众筹投资者能够获利退出的数量极低,平台在退出机制中无法发挥功效。为此,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应拓展,分时段、分批次退出,构建专门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完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5.
蓝俊杰 《金融与经济》2015,(2):57-60,52
本文从我国股权众筹的总体特征和典型模式出发,通过分析其发展的现状,提出股权众筹存在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环境、监管等问题,并为促进国内股权众筹良性发展,从政府政策角度提出政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17.
《会计师》2017,(19)
近年来,国内涌现出大量的股权众筹平台,相较于国外,我国对股权众筹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股权众筹平台爆发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股权众筹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等角度发掘股权众筹在创业企业融资中的价值,根据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众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8.
股权众筹投资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信息占有和信息获取呈现不对等和不对称状态,股权众筹应以“投资者中心原则”作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逻辑主线,并给予投资者实质性的信息披露.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自洽性,须坚持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适度性和配比性的法律标准,树立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适度兼顾披露成本控制的立法理念,合理配置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内容,建立区分成熟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分类披露方式,并以过错推定规则救济投资者遭受的信息披露不实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中国迅速崛起,它打破融资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具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结合现实状况,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证券的范围,并借鉴域外小额豁免的经验,重新定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特定对象”的概念。与此同时,妥善地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20.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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