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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本文主要从分析学者对《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争议入手,探讨了格式条款的效力类型问题。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私募基金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均有相关规定禁止承诺保底。为协同金融监管,《九民纪要》用“公序良俗”这一司法裁判路径将金融规章引入商事审判。目前司法实践对内部保底条款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但大多肯定外部保底条款的效力。关于金融规章能否介入金融司法,学界争论不休,尚无一致观点。基于诚实信用,法院应在尊重金融规章的基础上谨慎否定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秦世洁 《金卡工程》2010,14(1):142-143
提单的首要条款常与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并存于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学界的争议主要来自于与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是普通的提单条款还是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本文试通过总结归纳学界对提单首要条款性质的不同观点,阐述自己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并论述提单首要条款在适用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现行规范由于位阶效力和规范对象等原因,在适用上存在争议。《九民纪要》的出台,为私募保底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新思路。传统观点上的私募保底违反民法公平原则存在逻辑不足,私募保底条款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可能带来系统性负外部性。对于类似私募保底条款的金融创新,司法不可僵化应对,亦不可依附于监管,而是应从已有的法理本源上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在合法性、违法性基础上统一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6.
包税条款缘起于不动产司法拍卖,是对拍卖后不动产交易所形成税负之承担的契约安排。确认包税条款效力是化解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负争议的关键性前提。单凭“税收法定”暨“形式法治”原则,探讨包税行为效力,难免受制于解释者对“履行纳税义务”这一多义词组的解读,结果只能是因人而异,造成同案不同判。既然强制性规定、税收法定等组成的前提条件不敷运用,我们必须诉诸实质课税原则、比例原则及其代表的税收公序,通过增设大前提,结合更多经济事实作为小前提,以便更加深入、全面、实质地分析包税行为的正义性,方能最终确定包税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聂勇 《福建金融》2013,(5):26-30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其正当性直接关系着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重大利益诉求。本文基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在对免责条款涉诉焦点问题客观分类的基础上,着重从免责条款效力评价规则和法律规制的构建,开展免责条款正当性研究。  相似文献   

8.
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相似文献   

9.
梳理十几年来数起争议性案例发现,刑事司法中量刑僵化问题较为严重。即裁判者严格按照刑法分则及其司法解释做出的裁判,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民众认同的情理。裁判者做出这些裁判的背后受到刚性最低刑制度的制约。刚性最低刑制度的核心是,刑法分则及其司法解释根据定量情节确定了某类案件的最低刑,但是酌定减轻条款的适用又处于保守状态。刚性最低刑制度导致量刑“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在满足刑事司法统一性的同时,会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应该系统归纳酌定减轻条款的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量刑指南或者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激活酌定减轻条款的适用。这有助于增强刚性最低刑制度的柔性,使得量刑在保持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上,也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最终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0.
张扬 《浙江金融》2007,(5):42-42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广泛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对此加以有效规制。借鉴澳大利亚立法改革的经验,目前应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公平性的司法审查请求权。但个别协商的条款与核心条款应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同时还可以在坚持既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引入标准承保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13.
税款负担约定条款在民商事合同中大量存在,但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对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从税收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协调的视角出发,依循由整体到具体的思路,使用类型化研究的方法进行认定。税收法定原则对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影响应根据比例原则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后才能做出判断,税款负担约定条款与税收单行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之间发生抵触,不一定必然导致其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4.
浮动担保虽是一套适合于项目融资的担保机制,但有其先天局限性.消极保证条款作为一种契约性辅助担保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借款人过度借款,对于银行而言的确可起到完善和补充法定担保的作用,但我国法律对此条款并未作明文规范,因而在我国可能仅有债权的相对效力而没有物权的对世效力.本文研讨其实务运作的优劣利弊,以促进我国企业利用国际资金以及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  相似文献   

15.
2012年6月,国家邮政局历时一个月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在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相似文献   

16.
邱译莹 《时代金融》2013,(23):199-200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合意进行消费。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卡并预存了费用,则合同生效,消费者即有权享受商家将来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而经营者应当履行发放预付卡时所承诺的全部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预付卡消费中因恶意欺诈、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霸王条款而产生的退卡问题,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对消费者的权益加以保护。若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加以抗辩,则只有满足《合同法》的要求才具有效力。对于退卡后返还卡金的问题,消费者已经进行的消费,原则上应当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进行计算。若经营者赠与了附加性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  相似文献   

17.
毛快 《时代金融》2014,(30):29+31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对特定财产进行查封的司法财产保全形式。对于这种司法查封的性质(也就是俗称的"首封权")的认定却往往存在着模糊性,特别是在抵押权实现程序中,这种"首封权"与抵押物权谁的效力更大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困境。本文就将针对这一问题,对于"首封权"的性质进行一番剖析。  相似文献   

18.
王丽美 《金卡工程》2009,13(9):73-73
在探讨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与格式条款相近含义的概念,如格式合同、示范合同、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等诸多概念,笔者在此对格式条款与其相近概念的区别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格式条款的科学含义.  相似文献   

19.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独立担保不适用于我国内国交易的司法立场,我国金融业在借鉴见索即付条款的过程中,将其与我国传统担保体系相结合发展出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比较法上存在确认见索即付从属性保证的创新经验,我国也存在确认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为特殊从属性保证合同的理论可行性及规范基础,因而应将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定性为一种特殊的从属性保证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见索即付条款虽无法颠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但构成了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暂时限制。  相似文献   

20.
“酒后驾车”虽然属于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酒后驾驶造成的伤亡的,可以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类似“酒后驾车”不赔的意外伤害免责条款仍然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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