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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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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投+跟投"的股权众筹模式即在众筹过程中由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这种模式最初发端于国外的股权众筹平台Angelist.AngelList把这种创新性的模式称之为Syndicat (辛迪加),可以翻译为联合投资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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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股权众筹却存在着不少争议,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导致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这种规避监管的模式.然而必须看到,股权众筹的发展符合市场的需求,创业者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力量会共同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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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本国国情,创新性地引入了“领投+跟投”模式作为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主要运行模式。然而,领投人也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新的投资风险。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场,有必要加强对领投人的自律监管,建立以跟投人权益为导向的职业伦理体系,尽可能发挥其正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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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存在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基于互联网众筹"开放共享"和"小额多人"的本质,深入探讨股权众筹的立法定位和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供给和制度构建框架,包括建立公开发行小额豁免机制等三项主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和数据报备等三项配套制度、倡导"领投+跟投"等三项市场化机制、构建严密协调的三维立体监管架构等,为推动股权众筹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系统性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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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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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2016,(5)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联姻"的产物,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福音,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既承担了项目审核、发布及交易管理的工作,又承担了登记结算的职能,尚未建立专门的、具有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缺乏对融资企业的培训及辅导,使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融资者也难以借助平台得到成长与发展。我国很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互联互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众筹的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上线审核、企业辅导等业务,使股权众筹平台回归到纯粹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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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9,(8)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同时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在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结合中国股权融资的特点,不进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来说,股权众筹因其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结构,它在我国的发展因立法滞后而受阻,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急需进行风险防范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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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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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股权众筹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动力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股权众筹内在机制及外部约束两方面,分别讨论了股权众筹与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环境的匹配性问题,认为股权众筹作为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小微企业融资具有较好的匹配性,但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及制度环境难以满足股权众筹大规模发展的需求。基于以上判断,本文对股权众筹提出了"明确定位、公私分开、分类监管"的发展思路以及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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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定义、意义和法律监管基本情况,之后以美国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和中国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主体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从对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等相关规定和区别来分析,最后总结了美国《众筹法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启示,一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二是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加强事后监管,健全资本市场执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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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平台要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施精准分类、提供差异化服务;平台由于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审核失职而承担责任要执行"重大过错"标准;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提示和说明要融合互联网技术特性进行制度设计;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要从传统上以推介为主转为以警示为主;平台由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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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筹平台与企业家声誉如何,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均占优;(4)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适中时,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弱,股权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强,预售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强时,无论平台声誉如何变化,股权众筹均占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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