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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我国“入世“后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   “入世“后,在金融领域我国将接受&;lt;服务贸易总协定&;gt;(GATS)的有关规定,并作为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行动纲领和指南.&;lt;服务贸易总协定&;gt;中的金融服务附件规定了各成员国在相互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循的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包括保险、储蓄存款、贷款、租赁、证券、外汇、资产管理、金融信息和顾问等16个方面的金融服务活动中逐步达到同等国民待遇.具体而言:(1)在银行方面.我国将允许外国银行在进入我国两年后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五年后可提供零售银行服务;外国银行设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均在五年内取消,外国银行可在国内设立分行.(2)在保险方面.我国将允许外国的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承保大规模险;五年以后取消对许可证的地理限制;在五年内分阶段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取消对外国人身保险公司的合资要求;同意部分取消内部分支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目前即可选择它们自己的合资伙伴;非人寿保险公司将允许在加入WTO时即达到51%的所有权,并在两年内成为全资子公司.(3)在证券方面.我国将允许少数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与中资公司一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中资公司的新业务外国公司都可以开展;少数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国内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包括债券和股票;在合资的证券基金企业,外国公司允许掌握33%的股份,我国入世三年后将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是33%.……  相似文献   

2.
曹昱  刘宝美 《征信》2016,(10):90-92
经济下行环境中,企业资金周转愈发困难,在贷款到期、自有资金短缺时,更期望以续贷的形式进行持续融资.通过对大连市金融机构及企业调查发现,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受金融机构与企业续贷意愿差异、展期及借新还旧的门槛较高等限制因素影响,续贷业务的开展无法满足企业现实需求.为了改善企业续贷难的现状,建议通过设立风险共担机制,适度调整展期及借新还旧业务要求等方式,解决当前续贷业务问题,从而满足企业持续融资需求.  相似文献   

3.
2015年伊世顿、司度公司操纵境内股票和期货市场案件曝光以来,境外自营机构以贸易实体之名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的现象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文结合这类业务的历史发展脉络,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对其进行合规探讨。研究提出,境外自营机构在华设立外商投资实体,大量开展与其登记的主营业务不符的期货投资,这种现象存在历史的复杂性、法规的局限性和执法的挑战性。该行为虽在结果层面与现行的监管思路相悖,但基于现有法规进行从严处罚又存在难度。建议优先形成处置方案,将此类开展期货投资的境外自营机构所设实体纳入金融准入监管,由相关部门牵头梳理现有法规,提供司法解释,明确业务定性,限制增量业务,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逐步引导境外自营机构通过合法渠道入市。中长期应制订详细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指引,将境外自营机构在境内的准入、汇兑、交易等行为纳入全流程监管,妥善处理行业发展与金融稳定、资本流动、国家安全和贸易自由化等目标的关系,推动境内资本市场法制化对外开放。  相似文献   

4.
侯金莉 《中国外资》2013,(16):22-24
边境贸易是指在边境地区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服务、技术合作等一系列贸易行为活动。根据WTO的规定,边境贸易是指毗邻两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在据边境线两边15公里以内的地域所从事的贸易活动。在我国,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可以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另外还有一种是边民联合互市贸易。国家政策对边民互市贸易金额上的限制和边境交易成本的日益提高,使单户或单个互市贸易成本较高,一些边民都经常几户或几个合伙进行贸易。  相似文献   

5.
外国银行进入中国两年后可与中国企业开展本币业务。进入 5年后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外国银行与中国银行同样享有在各地区开展业务的权利 ,也就是享有国民待遇。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将在 5年内取消 ,外国银行将可设立分支机构。在证券方面 ,少数合资企业可从事与中国公司一样的基金管理业务 ,中国公司新增的业务 ,外国公司机同样可以从事。这种国民待遇是极期重要的。少数合资企业也可以从事国内证券的发行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 ,包括债券和股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协议涉及的银行业内容  相似文献   

6.
马宇 《会计师》2006,(10):22-23
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经过几年的运作后,主管部门根据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中变化比较大的是将“以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对于“假外资”套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进行了限制,严格了这类并购的审批程序。对于这类特殊目的公司也做出了“特殊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必须到商务部申办核准手续,并…  相似文献   

7.
<正>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设立商馆,开启了中国吸收外国资本投资的历史,是中国国际投资史的开端和最早的外资流入,也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要的经济历史意义和学术研究价值。广州商馆设立的背景1.“四口通商”与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发展商馆有时也称商行或洋行,是清朝和民国时期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贸易、金融、商业、矿业或航运等业务的机构。  相似文献   

8.
近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小型(民营)贸易公司,大量“骗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出口后,采取立即停止公司业务运作、企业法人代表隐匿等手段,达到出口逃汇的目的,并涉嫌为外逃资金或洗钱行为提供条件。  相似文献   

9.
李新 《国际融资》2006,(11):21-23
中国加入WTO的5年里,按照WTO的5项基本规则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6项原则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履行了其开放的相关承诺,即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申请)直接从事B股交易;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席位;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中方控股),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等业务;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允许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基金管理.  相似文献   

10.
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中,要求我国银行业应遵循两大原则--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义务的承诺,并提出了多方面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允许外国在我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我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要对外国资本开放;实施国民待遇,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向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公司适用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并不得对任何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有规模、数量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研发部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研发部门的基本职能可包括业务支持、管理支持、决策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研发部门可集中精力在公司发展战略、内部控制、金融创新、行业经济及租赁资产市场等领域进行研究。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对外提供一些咨询服务。  相似文献   

12.
黄斌 《中国外资》2020,(2):36-37
金融业开放的核心内容是打破外资对在华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资控股乃至设立全资公司;金融市场的开放,则主要是扩大外资在中国股票、债券、衍生品市场的参与深度。2018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对外公布了11条金融开放措施,主要包括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外资参与机构的业务范围、放宽外资的设立条件、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等。  相似文献   

13.
哪几家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了代表处? 问:为什么外国银行要求在我国设立代表处? 答:近两年来,特别是自从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以来,不少外国银行提出要求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以协助其客户开展对我国的贸易和洽谈合资项目,并有助于密切与我国金融机构的关系。问:外国银行在北京已经设立了多少代表处?  相似文献   

14.
随着跨国服务贸易的多样化,关联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道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越来越多:以支付技术费方式对外分配利润、以操纵价格手段向外转移利润、以咨询费名义对内汇入经费等异常行为,加剧了外汇资金流动的复杂性,给外汇监管增加了难度,本文旨在加强外汇管理部门内部协调以及外部协作,逐步培育中介市场,以便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5.
罗澜月  蒋登祝  李星 《金卡工程》2009,13(11):183-183
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公司设立活动,包括一系列相互独立的、连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发起人进行一系列积极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设立成功,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如何?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本文对公司设立不能的民事责任浅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6.
马莉 《中国外汇》2011,(19):56-57
职能定位设立单证中心的初衷在于单证操作的集约化。因此,在业务职能上,单证中心是纯粹的后台操作部门,将代表总行接受所负责地区有权经营国际业务收单行的委托,并以各委托行名义进行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单证业务的具体操作处理。  相似文献   

17.
沈立君 《浙江金融》2004,(12):12-13
直面改革:中国政府在入世时有关金融业开放的承诺 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可以发现,几乎包括了大部分的金融业进入壁垒,或者说,金融业进入壁垒将基本打破.根据协议,加入后这些进入壁垒将逐步消除.根据协议,加入时,完全开放外币业务,外资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无业务对象(包括机构与个人)限制、无地域限制;在上海、深圳、大连、天津等4个城市的所有外资银行可以在当地办理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同中资银行;允许设立外资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待遇等同于中资同类金融机构;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与内地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相似文献   

18.
一、改革税制,未雨绸缪 目前对于外资金融企业,我国实行国内市场有限开放的政策.在华的外国金融机构大多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经验丰富、资信较高,所以现阶段对中资金融企业进行一定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入世"以后,根据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缔约方开放其本国市场,这当中,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WTO规定的基本要求存有很大差距.我国已承诺"入世"后,外国银行进入中国两年后可与中国企业开展本币业务,进入5年后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地区限制和客户限制将在5年内彻底取消.  相似文献   

19.
GTFP(Global Trade Finance Program)即全球贸易融资项目.是世界银行集团同际金融公司(IFC)在2005年就发起设立的。成立GTFP,旨在通过对非洲、拉丁美洲、亚洲等地区银行的信用证、保函等提供担保,促进新兴市场同家阳际贸易的开展。  相似文献   

20.
职能定位 设立单证中心的初衷在于单证操作的集约化。因此,在业务职能上,单证中心是纯粹的后台操作部门,将代表总行接受所负责地区有权经营国际业务收单行的委托,并以各委托行名义进行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单证业务的具体操作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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