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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同时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在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结合中国股权融资的特点,不进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来说,股权众筹因其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结构,它在我国的发展因立法滞后而受阻,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急需进行风险防范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与产业结合的也越来越紧密,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风险监管的重要性。本文分析了国内外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现状,然后从互联网与三大产业的结合的角度根据各产业及行业特点,在监管部门层面层面,提出了对融资平台的认证、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合法性、监管资金使用安全性的管理措施需加以完善、产品质量保证,根据投资者群体、融资者群体和资金区域分布等特点制订产业引导政策措施以及潜在的风险监管措施;在互联网融资平台层面,提出了静态和动态监管资金使用、融资者信用评测、风险储备金的比例、不同产业及领域贷款比例设置、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的投放比率等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相似文献   

7.
姚瑶 《南方金融》2017,(11):84-91
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平台要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施精准分类、提供差异化服务;平台由于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审核失职而承担责任要执行"重大过错"标准;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提示和说明要融合互联网技术特性进行制度设计;平台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要从传统上以推介为主转为以警示为主;平台由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8.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9.
股权众筹宏观上受到推崇,各项支持法规政策也在陆续出台。实践中却问题迭出,引起方方面面关注,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投资者退出问题。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方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非公开交易。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构建中承载着各种诉求冲突:投资者投资价值需要实现,融资者长期的资金需求是股权众筹制度兴起的原动力,管理层的利益诉求需要满足更需要抑制。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面临制度规定障碍,投资者自身特性影响到正常退出,股权众筹投资者能够获利退出的数量极低,平台在退出机制中无法发挥功效。为此,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应拓展,分时段、分批次退出,构建专门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完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0.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联姻"的产物,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福音,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既承担了项目审核、发布及交易管理的工作,又承担了登记结算的职能,尚未建立专门的、具有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缺乏对融资企业的培训及辅导,使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融资者也难以借助平台得到成长与发展。我国很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互联互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众筹的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上线审核、企业辅导等业务,使股权众筹平台回归到纯粹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  相似文献   

11.
基于收入融资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具有非稀释和灵活的特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实践中,基于收入融资可能引发欺诈和违约、洗钱、信息泄露以及非法集资等风险,其应对困境在于当前针对基于收入融资的监管机制缺位、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对此,需要填补监管规则和监管主体的空白,加强融资各方的信息披露,同时引入第三方征信并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借助科技赋能信用体系。此外,还需强化投资者保护,设立风险准备金并引入担保机制,将平台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并明确平台的适当性义务。  相似文献   

12.
李目 《河北金融》2020,(12):10-14
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13.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模式在逐渐地转型,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效的缓解了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和民间资本过剩的错配问题,对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具有重要的意义。截止2016年底,我国已有不少于400家的众筹平台,涉及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公益众筹等多种模式。然而,随着众筹模式的快速发展,却暴漏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投资者门槛过低、项目欺诈等行为,使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工具存在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力求在正视众筹模式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规避这些风险,使众筹模式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现阶段,针对这些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及其投资人和融资人可以采取多种风险自行规避措施;但是,长期来看,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票据资管融资是票据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传统上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高的难题。目前,我国票据资管融资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个环节面临的风险不尽相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都应遵守信义义务,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但我国法律尚未对各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票据因其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受到融资者青睐的同时,也因票据法律制度关于真实交易背景的规定而受到限制,即使以票据收益权或者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依然在质押合同协议及托管协议中面临着法律风险。为此,在现行资管模式下应引入第三方担保、科学合理地设计票据资管合约、对各方主体提出更高的信义义务要求并完善我国风险自留制度。通过观察票据资管模式演化进程,反思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关于真实交易背景限制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6.
陈伟 《投资与理财》2014,(10):39-39
投资者可根据个人风险偏好选择,属于风险偏好者,可以选择金融类、地产类、矿产类等相关产品;如果是风险规避者,可以选择基础产业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工商企业类或是结构化相关产品。  相似文献   

17.
私募股权融资是融资者以非公开渠道获取权益性资本的融资方式.在世界各国,私募股权融资己经日益成为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引擎,占据了与公开上市发行和债权融资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伴随着经济的持续迅猛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也日益发展壮大,利用好私募融资渠道,给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可观的,但由于我国处于私募融资链上的各个环节尚不成熟,参与者们经验不足,因此,为防范各种风险,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我国企业在利用私募股权进行融资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建议.  相似文献   

18.
近年,国内互联网金融取得很大进展,不论运营模式、新兴业务还是交易规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与大众息息相关,其业务渗入了我们的日常,像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着。往好处看,第三方支付降低了交易双方在时间上经济上的支付成本,P2P网贷给小微企业及个人增加融资途径的同时拓宽了投资渠道,众筹平台成为优秀创意作品的坚强后盾保障其资金的支持;往坏处想,互联网金融为投融资者带来的不仅只有便利还有诸多的高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挪用资金,P2P网贷平台由于重重原因频繁出现的"卷款跑路"现象,亦或是众筹平台在展出创意作品时致其版权被侵犯等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严峻形式,文章在剖释其现状及风险影响之后,提议了一些针对性防范方法。  相似文献   

19.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时代推动创业创新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于小型金融企业的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国外股权众筹的普遍应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初期,虽然也制定了有关股权众筹的试行融资法规,但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定来规范股权众筹的财务问题。因此,本文以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为关注点,重点对投资者的权利行使、风险与收益和退出机制等财务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20.
陆琦 《财会学习》2016,(6):210-211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实,大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是被迫关闭,就是追求转型升级。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满足投资者寻找更安全、更优质理财产品的要求,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应运而生。由于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风险低、收益高,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但是现今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尚未真正落实,互联网票据理财市场也是鱼龙混杂,风险事件频发,投资者要想做好这一理财,不仅需要关注其业务模式,更重要的是要学会风险辨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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