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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和《合同签证办法》已经公布,这对健全合同监管规章,全面推动合同监管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之一。不仅案内可以调解,案外也可以解。从案外调解来说,不仅民间组织可以进行况解,行政机关也可以组织调解。工自行政自理机关作为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用门,切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当然可以组织台同争议行政调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S案明用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台同争议的职员。十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经济合同管理,调解了大丞经济合同纠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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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三位老同学2006年2月在上海浦东张江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位同学中的一位,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余股份由我们平均摊派。经大家协商,公司董事长由他扭任,我们习惯称呼他老张,其他几位为公司股东。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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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问题,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较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订约时达成协议的具体做法和规则,也即订立合同的程序,则规定得过于简单,且主要见于该法规第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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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简洁、省时、方便等优点,弊端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51号令)调整,工商机关要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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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同时,风险问题也是一个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的领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风险问题没有当事人之间的明示或默示协议所规范,一旦货物发生意外损失,那么买卖双方应由谁对货损承担责任,往往就会引起纠纷。因而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它不仅为各国国内法所重视,也为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所重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开辟了专章(指第四章)对该问题分不同情况作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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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2001,(4)
财政部财会 [2 0 0 1 ]1 1号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 ,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 ,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 ,经研究 ,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 0 0 0〕2 5号 )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自 2 0 0 1年 1月 1日起 ,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 ,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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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则事例:在房价见涨之际,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丙,为谋求更高的卖价,甲仍与正急需购房的乙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并许诺与乙订立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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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交易条件之一,在合同中严谨的规定数量条款对于双方顺利完成合同有着重要的意义。买卖双方是否能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合同的数量条款也是能否顺利履行合同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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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分类系新金融工具的实施难点之一。本文先通过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梳理出如何理解金融资产分类中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理论逻辑,即金融资产是否满足“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要求”的条件,关键在于判断合同中的对价是否是基于基本借贷关系形成的。如果对价系基于基本借贷关系形成就属于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资产,就能够通过现金流量测试。如果是以持有到期为目的且不行使以公允价值核算的选择权的,则就应该按摊余成本来计量。本文根据上述合同现金流量测试的理论逻辑,并结合实务中的具体难点展开进一步地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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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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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08,(4):29-29
<正> 《办法》规定,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