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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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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利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12):25
最近,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一个建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安装某品牌的开关、插座,一共是5种类型,其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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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县质监局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子镇流器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志)。经立案调查查明:①该电器厂未取得电子镇流器强制性认证证书,属无证生产;②该款电子镇流器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各为“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属假冒;③电器厂共生产该款违法产品660只,其中已出厂销售300只,库存360只,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99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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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7月,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家电商场销售的A公司生产的电冰箱没有加施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通过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得知,A公司电冰箱已经通过CCC认证,只是没有加施CCC认证标志.第二天,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发现,未加施CCC认证标志的电冰箱上已全部加施了CCC认证标志.经调查,A公司作为一个新办企业,其产品已通过了CCC认证,正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购CCC认证标志,材料已经上报,只是标志还未收到,现电冰箱上加施的CCC认证标志是A公司业务员从某空调生产厂业务员那里要来的CCC认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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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苏冬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10):28-29
笔者作为一线执法人员,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时常对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违法行为的后处理感到为难和困惑,是案件办理技巧的不足,抑或是法律的缺位?现将对此的一点思考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同仁。相关现行规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认证管理规定》)。其中《认证认可条例》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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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4):24-25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产品未经认证又假冒该如何定性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某县质监局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子镇流器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志).经立案调查查明:①该电器厂未取得电子镇流器强制性认证证书,属无证生产;②该款电子镇流器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名为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属假冒;③电器厂共生产该款违法产品660只,其中已出厂销售300只,库存360只,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9900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是认定电器厂只构成一种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在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