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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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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月11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同时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相应的审批流程,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审批制逐渐发展成为市场化运作制,这也是为实现中国IPO从审批制到注册制而进行的一个前奏。  相似文献   

2.
《中国科技产业》2006,(9):77-7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活动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行为,着重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予以规范。将现行的《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将持股5%以上视为收购的预警点,持股20%以上须作详式信息披露,30%以上须采取要约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3.
《收购办法》既赋予了收购人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和更大的灵活性,也在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收购人的监管2006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并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收购办法》赋  相似文献   

4.
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收购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赋予收购人更多自主空间的同时,降低了收购成本。新《收购办法》的出台会对上市公司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会催生上市公司并购的新浪潮?[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周彦霖  高磊 《新财经》2003,(8):86-88
近日,要约收购第一实践者南钢股份(600282)以零预受结局,其身后留下了褒贬不一的众多评说。形式重于内容,还是内容重于形式,要约收购是否真正推动了中国并购市场的发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为要约收购提供了可以成长的土壤,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不断使其得到实践、完善和发展。 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制度安排,要约收购包含部分主动性要约与全面强制性要约两种主要类型。  相似文献   

6.
有必要简化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并将多部门审批改为综合审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仅有助于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方式。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经历了从严格禁止到逐渐放开的过程。目前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和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国际规制经验与中国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 《改革》2004,(3):97-103
英国的《城市法典》与美国的《威廉法案》是要约收购的市场自律性规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典范,在规则的制定上分别体现了规制哲学与公开哲学的不同监管思想。中国要约收购规则是在参考英美等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地借鉴了英国的做法,并进行了本土化的制度创新。作为典型的“事前规则”,要约收购规则在实践的验证中显现出了各种制度缺陷,这些制度缺陷急待进一步的修正。  相似文献   

8.
G时代上市公司并购风鹏正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嘉 《上海国资》2006,(6):14-15
全流通时代,收购方式和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将极大地推动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繁荣中国证监会自2006年5月22日起至31日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既是新《证券法》、《公司法》精神的体现,也是股权分置改革成果的体现,其出台必然会极大促进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  相似文献   

9.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机制的完善推动上市公司购并活动进一步活跃,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研究。第一部分探讨了全流通期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方式,包括举牌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管理层收购等等。第二部分分析了全流通时期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特点,包括支付手段将更加灵活多样、溢价收购将成主流、要约收购更加可行、外资并购、战略并购成为热点等。第三部分建议完善有关政策规定,推动上市公司收购积极稳妥发展。建议加强对反收购措施的监管、强化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对外资并购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等。  相似文献   

10.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采取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董事会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某些事项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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