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城管”上路罚“超载”2006年10月8日,山东省司机李洪祥开低速货车沿山东省323省道行驶到寿光市境内时,从路边喷有“城管执法”字样的依维柯车上下来两名“城管”人员拦住他,以他的车“超重”为由罚款500元。其间,他的车被扣在一个叫“辉达”停车场两小时,收了20元停车费、10元过磅费和45元卸车费,而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卸车。李洪祥说:“我当时拉着木板,确实超载。即使超载,也该由交警处罚。我提出疑问,“城管”人员说;‘我们是扛话的,有问题你找当官的去说。’他们要罚1000元,我没带这么多钱,到寿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找了他们领导。一位…  相似文献   

2.
问:2001年3月7日,我雇用司机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停在道路边修理,被一辆农用车 撞在车尾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我方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0日我交纳 事故保证金5000元。因经济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宣布调解终结。受害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多次要求交警大队发还暂扣的大货车,但交警大队以移交  相似文献   

3.
2005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碰撞,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在抢救李某的过程中,马某所属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后,其家属又分三次从运输公司存在交警队的款项中支取了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家属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对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  相似文献   

4.
事故     
问:我驾驶营运大贷车去外地拉贷,途中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完现场后清点车上物品时,发现我的车上有十万元现金,要求扣押我的现金作为受伤人员的治疗费用,我说这是贷款不应该扣押,如医院需要多少;台疗费用我肯定会及时垫付的,请问办案交警能否扣押我的贷款?  相似文献   

5.
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冯师傅将自己的一辆小货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好友施某,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就在开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货车相撞,车损人伤,损失4万多元。交警大队认定施某负全部责任。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尚在保险期,于是冯师傅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冯师傅将车辆转让给施某没通知保险公司。冯师傅想不通,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法庭上,保险公司出示的拒赔依据是《机动车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相似文献   

6.
正【案例】刘某有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将其挂靠在湖南省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向刘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挂靠费,要求刘某遵守公司制度,接受调度、管理。在挂靠期间,刘某驾驶货车承接运输任务时,将杨某撞倒致其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  相似文献   

7.
<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相似文献   

8.
我是一名个体运输户,对交通安全是很重视的。从去年开始,我就订了一本《道路交通管理》杂志,从这本杂志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今年出版的这本杂志上,我看到有一个新栏目,叫“面对面”,里边的内容大部分是司机和交警互相探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这个栏目很好,使交警和司机通过讨论,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沟通。乘此机会我也提点问题,请交警同志答复一下。我们个体运输户,长年在马路上跑,挣个小钱养家糊口,很不容易。可是,在近一个时期来,交警见了我们司机,几乎见一个罚一个,有的还要扣本、卸车,罚得我们都不敢出车了,使我…  相似文献   

9.
车辆超载是重大事故隐患,历来是重点整治的对象。但就普遍情况而言,近来治理客运车辆超载的效果远远好于治理货运车辆超载。笔者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重视程度不同。客运车辆超载容易发生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群死群伤事故,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这个问题,要通过对事故责任的“倒查制”追查相关责任人,因此谁也不敢轻视。相比之下,货运车辆超载造成的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少,责任全由肇事驾驶员扛着,对其他人影响不大,也没有多少人追根查底。  相似文献   

10.
2004年5月11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召开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1.
《道路交通管理》2006,(5):50-50
《道路交通管理》杂志社: 我是河南省滑县腾飞出租公司一名出租车司机,现将河南省浚县交通局乱扣证、乱罚款一事向你们反映 2006年1月6日,我驾驶公司的豫ET8007出租车到浚县送来客,行驶到浚县南环路时,被浚县交通局查车人员拦住查验证件,我将车上证件拿出后、他们没查出什么问题,便让我出示“从业资格证”,我说滑县的出租车归城建局管。  相似文献   

12.
问:如何计算因车辆严重超载而导致延长的制动距离?能否以车辆超载导致事故的后果扩大作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原因?  相似文献   

13.
去年以来,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棘手问题。据统计,仅去年5、6月份,全国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10起,共造成144人死亡、221人受伤,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5%、6.7%和148.3‰事故的主要原因仍然是违章超速、超载。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接二连三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也尽管运输企业大会宣传小会讲,甚至将其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速超载仍较普遍,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超速超载”这一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呢?据笔者调查,除车主及司机本身重利益轻安全这一主观因素外,导致超速超载还有其深刻的客观原因。目前的防治措施大都是头痛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甚至带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色彩。笔者认为,导致超速超载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正在同一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时,车辆被保险人相同,但在三者险条款中均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那么,同一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时该如何处理?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5.
今年1月28日早晨6点左右,北京市昌平区刘某骑助力自行车撞到正在散步的张某后腰上,张某倒地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1天后死亡。昌平区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行走地点超过了距离路边一米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张某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33万元。4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按赔偿标准计算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3万元,确定刘某赔偿80%,即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骑车撞死人…  相似文献   

16.
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2012,(12):61-61
问:2008年,我驾驶小轿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我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并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之前,吊销了我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因我赔偿积极,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检察机关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请问我想要回驾驶证,该怎么办?答:你的事故发生在2008年,按照当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7.
北京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在河北省蔚县被人砸坏,经派出所查明证实系一位精神病患者作案。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支公司)报案,东城支公司委托蔚县支公司现场查勘,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并出具意见。两个月后,东城支公司却以车辆损坏痕迹属于人为因素而拒赔。吴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8.
去年以来,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棘手问题。据统计,仅去年5、6月份,全国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10起,共造成144人死亡、221人受伤,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5%、6.7%和148.3%,事故的主要原因仍然是违章超速、超载。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9.
正【案例】李某醉酒后,谈定以200元的服务费让代驾肖某送其回家。途中,由于肖某车速过快、与前车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上路旁大树。经交管部门认定,代驾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3万余元修车损失后,即绕过李某找肖某追偿赔款。【评析】保险公司是可以向肖某行使求偿权的。  相似文献   

20.
正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有多大需要查勘定损。那么,由谁来行使定损权?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公估公司、还是交管部门?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案例,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11年3月,刘某为其自用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5座×5万、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额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1日。2012年2月14日,刘某驾车行至B县一交叉路口时,为避让指示灯变换前已越过停车线的来车,与对面方向崔某驾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