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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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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连成 《消费导刊》2010,(2):140-141
惩罚性赔偿始于英国,后为美国普通法系国家广泛应用,适用范围由侵权行为法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对加害人施以惩罚性配赔偿,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体现在<消法>中,这一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处不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实施中也涌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裁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该制度的缺陷:适用范围过窄;赔偿倍数数额太低;赔偿倍数的基数不合理.因此,为了与国外法律接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完善消费合同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欺诈的含义;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确定为实际损失;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4.
《商》2015,(39)
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多,以及我国已经存在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要结合国情,严格限制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使该项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相似文献   

5.
《商》2016,(7):252-25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总结了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20多年来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两种。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成退一赔三,同时还增加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小额损害的最低限额;而就侵权惩罚性赔偿,则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数额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倍数则确定为两倍一下。该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张理化 《商业时代》2012,(15):107-108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针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公民的权利、我国的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体现在《消法》中的双倍赔偿条款,《食品安全法》再次出现十倍赔偿条款,体现了这一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处不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通过研究历史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让这项制度真正地成为我们自己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10.
于超 《中国商办工业》2010,(24):331-332
通过研究历史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规律,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让这项制度真正地成为我们自己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局限。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2.
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产生之今饱受非议。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的十分必要的,应当应用在消费、合同、侵权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并且应当在新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文振 《商》2014,(21):206-206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存在意义,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协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余强 《北方经贸》2023,(2):65-67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此后不断发展,逐渐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该制度在1993年被引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后,不断发展,适应中国国情,逐渐被广泛适用。然而惩罚性赔偿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主体范围未厘清、适用客体范围不清晰、主观要件适用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相似文献   

16.
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17.
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现行规定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基数、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为立足点,提出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等多重功能。因此,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能够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应当予以采纳或者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其加以借鉴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加快中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
冯灵  袁晓东 《商业时代》2015,(6):111-113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已久,它由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但是其适用标准并没有在专利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判例形成。自1 7 9 3年产生至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伴随着审查制度的改革,由以三倍为下限发展成以三倍为上限,且其适用标准逐渐严格。在该制度的运行中,赔偿金额剧增,出现了法律功能异化等问题。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和运行为中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大规模侵权产生遏制和充分赔偿两大作用.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过程中,适用条件需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计算方式则可以在公开侵权人财产状况的前提下,将惩罚性赔偿金额分为三部分进行确定,最大限度避免"假阴性错误"和"假阳性错误"的出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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