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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丽艳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1996,(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离婚率呈不断上升之势。夫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必须妥善解决好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试从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等三个方面作了论述,以期父母离婚后,其子女能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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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辉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28(2):236-240
离婚诉讼中能否提起反诉,我国立法未予以明确规定,但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理论也使得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了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对离婚诉讼中的反诉作了肯定后,还对离婚诉讼中的反诉的相关问题作了思考并作出了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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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除了感情以外,还涉及到子女、财产等各种问题。而各人有各人的困惑,有的人不知道感情发生了什么问题,有的人想离婚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人担心的是走不出离婚的阴影……如果开办一家离婚服务公司既给准备离婚的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和帮助,又可以从中获取财富,不是一举两得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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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鸿志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1(2):124-12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离婚权利救济制度。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山东工商学院于东辉副教授的专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书,已于2006年3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面向全国发行。该书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中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不失为一部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力作。 全书由8章组成,共26万字,概括起来,该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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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彩云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25(3):321-324
新《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本文参酌国内上学者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观点、学说和理论,根据立法体例并结合司法实践,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意义、构成要件、请求权行使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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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之后“闪离”,“闪离”之后再“闪复”?不如来场“试离婚”。
分居多么被动,多么消极;“试离婚”让双方主动思考,积极修补婚姻关系。
“试离婚”除了夫妻双方妥善地进行先期沟通,最好是在咨询指导下进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为宜。[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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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华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2-4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演变、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以及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六个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邓从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2):100-101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相当比例,但受害配偶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却较少得到实现。本文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方式、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点立法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13.
叶烨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0,(2):65-68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允许。这无疑是我国抚养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维护和保障子女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对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法律,在处理该问题时采用的基本形式及实践现状。从社会学角度,提出并阐述了制定和实施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制度的可行性和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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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维护离婚时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和日本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够从日本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发现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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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娇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强制要求双方冷静一段时间,以确保双方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离婚与否之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将引发登记离婚制度方方面面的改变,但对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变动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应规定以下内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同居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及除子女抚养内容外的家事代理权限中止,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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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改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令人关注。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文章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无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分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8.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9)
通谋虚假离婚现象肆意危害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和谐,践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与威慑力,使得司法实务在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下,普遍认可其效力的同时又陷入对其无法有效规制的窘境。鉴于虚假离婚的主要诱因为离婚成本过低及房地产限购等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寻求规制虚假离婚的有效措施实有必要。通过设置离婚审查期、将虚假离婚纳入失信记录、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审查优化等措施,遏制虚假离婚现象泛滥之趋势,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观念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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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从事直销事业16年,13年都献给了新时代国珍事业。这13年来,她见证了新时代集团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从中也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而她自身的成长历程,也从侧面印证了新时代的十几载变迁:赵秀玲是新时代北京地区第一位加盟商,第一个车奖和出国奖得主,第一位国珍专营店店长,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店长管委会主任…… 相似文献
20.
李霞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9-60
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细化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对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增加离婚损害赔偿所诉的主体,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包括第三人等建议,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以充分实现该制度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