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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帅 《财会通讯》2007,(2):51-5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我国目前实务中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通常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分配,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于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可全部简化处理为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即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而对于投资年度以后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计算处理,虽然有常用的计算公式,但不便于理解,鉴于此,现将“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的计算公式进一步细化为:  相似文献   

2.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成本法是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核算股权投资的方法。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采用成本法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算相对复杂,在具体处理时分为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关于这两种情况的处理给出了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3.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视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投资收益。但在会计实务中,这条规定很难执行,因为很难计算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和其超额部分。  相似文献   

4.
长期股权投资不论在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中,都是重点和难点.在<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修订了清算性股利成本法的核算方法.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再划分是属于投资前还是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性股利成本法的核算.  相似文献   

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在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可能会涉及到清算性股利的问题。所谓清算性股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清算性股利,是指在长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企业收到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源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狭义的清算性股利是指在长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企业收到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通常所说的清算性股利指的就是广义的清算性股利。《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部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这里所说的: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即是清算性股利。对于清算性股利,投资指南中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且给出了进行会计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依据投资准则及其指南,我们可对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的清算性股利进行准确的核算。但是由于计算公式比较麻烦,要想得出准确的结果相当困难,而且费时较多,不易把握。本文介绍一种较为简单的方法也许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胡芳全 《财会通讯》2004,(11):34-35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基础,除债券面额小足转换1股股份时按规定可以收回现金外,其余均转为股权投资,作为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行使转移权利时,如购买债券的费用数额较大,则应分期进行摊销;如数额较小时则直接冲减利润。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为股份时,如累计所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比例小于20%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若所宣告发放的股利为进行股权投资转移前所产生的净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反之,则作为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7.
沈星元 《财会月刊》2008,(10):77-77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相似文献   

8.
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在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直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相似文献   

9.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账.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相似文献   

10.
在成本法下,按《投资》准则规定,对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即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所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分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11.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作出了规范,指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许多考试用书对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规定了以下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12.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次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分配,应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对于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部分冲减投资成本,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部分应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如果两者不能分清,则可以用下面的公式确认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13.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教材”)中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收回利润或现金股利在投资后期间进行处理时,采用下面的公式来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相似文献   

14.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中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是投资准则中的一个难点。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投资企业应按其享有的部分 ,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 ,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所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待以后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弥补时 ,再恢复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使…  相似文献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基础,除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时按规定可以收回现金外,其余均转为股权投资,作为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行使转移权利时,如购买债券的费用数额较大,则应分期进行摊销;如数额较小时则直接冲减利润。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为股份时,如累计所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比例小于20%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若所宣告发放的股利为进行股权投资转移前所产生的净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反之,则作为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16.
一、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特点及例题讲解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17.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方取得现金股利,视分配的现金股利的利润来源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如取得被投资方接受投资前累积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取得投资后累积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则确认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在具体处理时,现行核算方法有一定局限性。  相似文献   

18.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成本法核算中的两个问题提出了商榷,一是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本期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下同),如果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以前各期分派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因分得的清算股利而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否恢复?二是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由于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使得投资企业累计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可享有的净利润上限,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否冲减?对此,笔者均提出了否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教材”)中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收回利润或现金股利在投资后期间进行处理时,采用下面的公式来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相似文献   

2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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