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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810元和6070元。 相似文献
7.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景区票价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171号)印发各市、州物价局,并就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稳定灾区市场价格,请你们定时搜集整理抗震救灾相关情况,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所做工作、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坚持每天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做到抗震救灾期间价格工作宣传报导不间断。同时务请将相关材料于每天下午15点前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相似文献
9.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2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各市、州物价局:
经2006年1月23日省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执行至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发布之日。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130元和53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略)。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相似文献
15.
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厅公路局、厅运管局,川高公司: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辟红砖运输应急绿色通道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09]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2008年新增补医用耗材品种集中上网阳光采购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招办函[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2008年新增补医用耗材品种集中上网阳光采购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根据我委对三峡输变电工程的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磷酸二铵最终零售价格按到站价顺加7%以内的综合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制定。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相似文献
20.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交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以下同)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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