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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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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验资报告是否虚假的判断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前提,然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一直存在分歧。一、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验资报告内容和结论与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包括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即为虚假,其强调的是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关心验资部门的工作过程。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确定验资报告是否虚假,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务院授权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验资程序加以衡量。笔者认为,真实性是指验资部门是否履行了正当的验资程序,只有违反职业准则,故意作假或疏于查实验资范…  相似文献   

2.
注册资本即出资额,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总额。在此情况下,注册资本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营规模,而且还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影响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1、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虽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验资报告,但实际上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未交付应出资本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与银行职员串通编造假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  相似文献   

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是两大法系都认可的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从公司法的条文中与司法实践看(如虚假出资,出资人应对注册则本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负责),我国一定程度上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4.
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也错综复杂。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却仅只言片语,十分简单。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如何从公司立法的原则精神出发,严格、合理地规制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把好企业登记关,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撇开五花八门的表象,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规制关键是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一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可据以出资?二是这类据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什么样…  相似文献   

5.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与抽回出资是不同的概念。抽回出资是明示行为,实际上是股东退股,发起人或股东抽回出资后,即失去了相应的股份份额,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依据法定程  相似文献   

6.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  相似文献   

7.
公司设立者出资义务违反种类分析 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出资义务不履行,二是出资不实.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未按<公司法>第25条一款规定执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的情形有多种,其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按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出资义务不履行划分为拒绝出资、迟延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指股东在章程制定后又表示拒绝按章程规定出资;迟延出资,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能出资,指因客观条件变化使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准备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段前毁损或灭失.  相似文献   

8.
<正>股权代持,也称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是指名义股东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并见诸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当中,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不愿意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甘愿隐身其后。  相似文献   

9.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并出具证明。”于是有了注册会计师的保险业务。因为出资居于各种目的及注册会计师的失职,由此产生了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致使注册会计师吃尽苦头。  相似文献   

10.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应当向公司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使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却仍然取得、保留了股东资格。如何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民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11.
卞云 《企业研究》2012,(18):215+218
隐名出资人又叫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却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中实际记载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此对应的,实际未出资,而对外显示为股东的则被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隐名出资虽然间接承认其法律地位,但并非持鼓励态度,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隐名出资来逃避诉讼、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在此理清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股东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公司运营所需的财产。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可以称之为现物出资。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有必要对现物出资进行特殊的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本文拟对现物出资物的资格、范围、履行和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3.
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由于隐名出资人的不显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问题,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依据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隐名出资人基本概念界定的阐述,分析了隐名出资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叙述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以及所依据的原则,并对处理公司内外部关系时的确认条件分别进行分析,认为确认隐名出资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隐名出资人具有显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以虚假出资方式设立企业违背市场经济资本信誉制度,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设立或变更验资报告所具有的限定性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证明力极为有限。出资人通过提供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企业注册成功后抽逃资金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风险。对此,监管部门应在出资资金所有权、登记是否到位、登记后是否抽逃等方面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15.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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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岸公司的基本概念 BVI类壳公司,在国际上统称为离岸公司或海外公司。从定义上是指出资人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从实践上是指非当地居民的出资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毛里求斯、塞舌尔群岛、巴哈马群岛、巴拿马及美国特拉华州、内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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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18.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缴付的出资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缺陷,从而形成自然瑕疵或法律瑕疵。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法律后果的认定,涉及出资瑕疵的股东资格及权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竞争的加剧,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经常会采用增加注册资本或调整出资人、调整出资比例等方法进行股权变更,从而增加公司的竞争力、提高整体实力。目前常见的股权变更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资本总额不变,仅改变股东或股东之间股本转让;二是增加注册资本总额。本文就注册资本总额不变、仅股东之间股本转让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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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在法学领域,资本(capital)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是指载人公司章程并反映在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它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缴纳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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