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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等。原因之一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也没有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无形中鼓励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致使许多用人单位滥用使用期,无限期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三是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和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制裁措施不力;四是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因此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可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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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的单方解雇制度
中国大陆《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第39至4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程序以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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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4)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可被视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但该条文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情事变更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而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置可否。其偏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力量失衡。在劳动合同领域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强调特殊保护制度,尽量减少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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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在承继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就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者若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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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被许多企业误读,以为又回复到“铁饭碗”时代了。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不能裁员,只是规定不能随意裁员。新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劳资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上的纠纷明显增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后在进行经济补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将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条款做一个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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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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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君 《江苏对外经贸论坛》2005,(5):29-30
企业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很大比例是因企业违规操作造成的。
例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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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某玩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厂里与几个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700元,每月月底发放工资。几个月前,玩具厂工会代表员工与厂里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800元。但现在厂里形势不好,我们决定仍给农民工发放700元工资。请问,可否不对农民工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董华董华读者:《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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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约定期间。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随意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对此常提出异议。对于如何理解"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如何规范地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论界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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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解除不当则会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劳动合同解除所引发的纠纷和争议,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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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修改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并进一步严格了法定解除制度。由于立法对现实情况估计不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状况离预期效果相距甚远,甚有激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之势。放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限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的选择权,将促使用人单位更为审慎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合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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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企业规章制度、违约金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范。而违约金作为处理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一直是劳动合同实践中最敏感、最复杂、最有争议的话题之一。本文将从违约金新规定的分析入手,探索企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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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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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山中水家”公司(以下称“山中水家”)是一家生产瓶桶装纯净水的企业,2013年3月,向莆田市工商局投诉称,其公司原总经理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成立了也是生产瓶桶装纯净水的“一滴水”公司(化名),2012年7月3日“山中水家”在解除王某总经理职务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王某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瓶桶装水厂任职,不得向同行其他瓶桶装水厂泄漏“山中水家”管理信息、商业信息、商业渠道等秘密,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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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框架——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现代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劳动法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虽然《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关系的规制,当涉及职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具体劳动关系情形,《合同法》没有适用的余地。然而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不能一概而论,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来全部劳动关系的引发机制,劳动合同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契约自由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