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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不难看出,前者处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的“冒充”行为,后者处罚的是销售者主观上虽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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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 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 ,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 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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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甄律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几种对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对这些“从轻”和“减轻”的处罚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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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甄律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几种对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这些"从轻"和"减轻"的处罚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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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5):33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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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立法者的意见是.携带凶器抢夺较一般单纯的抢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如此规定可达到从重打击之效。但“凶器”范围如何界定,“携带”的认定标准如何,还有依照第263条处罚可能导致的轻罪重罚问题等等,实在是值得研究,以下是本人的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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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11):16-17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超过了保质期,这是质量控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如何对这种销售行为定性?很多执法人员认为,应当按照查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不准确的。现结合《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9期刊登的《销售过期产品该如何定论》一文所述案例,谈谈自己对这一行为的分析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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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2):34-37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之一,正确适用法律对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减轻行政处罚,既是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在实际执法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经常被行政执法人员忽视或滥用,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下面,笔者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处罚实践,就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裨益于工商行政处罚的理论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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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以下简称保质措施),是法律赋予销售者的义务,作为销售者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笔者略谈一下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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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过罚相当”,即处罚内容的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此,法律在设定行政处罚时,还对一些违法行为作出了从轻、减轻、不予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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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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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那么,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即产品的标识上应有如下内容: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限时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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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监督与选择》杂志2008年5月刊"案例探讨"栏目刊登的《销售无3C认证的电热取暖器该如何处罚》一文,介绍了家电商场购进、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热取暖器这一违规行为,并提出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和第67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5条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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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3)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未列人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准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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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6)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