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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商业会计》2005,(6):I0001-I0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商业会计》2004,(3):58-5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  相似文献   

3.
《江苏商业会计》2006,(1):I0004-I0005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犤2002犦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一、总体思路和原则(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  相似文献   

5.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犤2002犦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  相似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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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部委通知:大中型国企改制免征3年所得税根据不久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家对改制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此外,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  相似文献   

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9.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曾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改制分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此,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按照“精干主业、突出核心业务、利于生存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对所属的部分辅助产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保证与咨询功能,服务于企业改制全过程,保障改制目标顺利实现和改制后企业的有效运作。在此,笔者就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商业会计》2004,(10):9-10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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