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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2008年5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再次强调了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登记中的不可替代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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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入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8)
房屋开发是房屋开发和房屋再开发的统称。房屋开发是指城市各种房屋建设从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到房屋建成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房屋再开发是指对旧城区成片地进行更新改造,拆除原有的房屋建筑物,按规划设计要求重新建造各种房屋。房屋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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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农村房屋租赁的现实市场需求日益提高,实践中农村房屋租赁行为也日益普及。我国房屋租赁立法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债权,并主要针对城市房屋,专门的农村房屋租赁相关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规定,不利于农村房屋租赁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其市场的顺利发展。本文通过对房屋租赁权性质学说的比较,以及对房屋租赁权物权特性的分析,认为我国法律应当确认房屋租赁权的物权地位,并通过对城市和农村房屋租赁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完善农村房屋租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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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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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宁海县房屋权利人信用档案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认真落实房屋租赁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权利人进行信用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针对未及时办理非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虚假办证等房屋权利人延长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期限。截至今年6月,共完成非住宅房屋租赁备案963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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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进一步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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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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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房屋是群众拥有的重要、大额财产,通过房屋的合法营运,可以产生与房屋相关联的财产性收入。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财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和重新分配,目前正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工作,以房屋征收补偿立法为契机,在房屋征收补偿立法中确立财产性收入保护原则,通过创造法制条件,保护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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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所涉及的因所有权转移、灭失引起的登记,一直以来未受到业界的重视,但随着房地产限购调控政策的深入、住房信息联网和登记簿信息利用的日益频繁,被征收或已灭失房屋的登记问题将逐渐凸显。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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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历来是房屋登记中的重要记载因素,只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但其实质内涵是一致的。房屋用途是决定房产价格的核心要素。房屋用途不同,房屋权利人从房产中获得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不同。房屋用途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而房屋登记中登记机构可能会遇到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登记用途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带来用途登记的困惑和尴尬。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房屋用途登记的价值效应、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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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历来是房屋登记中的重要记载因素,只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但其实质内涵是一致的。房屋用途是决定房产价格的核心要素。房屋用途不同,房屋权利人从房产中获得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不同。房屋用途登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直接决定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而房屋登记中登记机构可能会遇到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登记用途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带来用途登记的困惑和尴尬。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房屋用途登记的价值效应、在历史发展阶段的变迁、用途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一、房屋用途登记的价值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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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房屋基本单元编码规则之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所谓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房屋编码是房屋唯一识别码,从地理空间上唯一标定房屋位置,改变以往依据地名、街道名称等动态确定位置,描述房屋空间位置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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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弥补了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的空白,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结束了长期以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该《办法》对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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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机构有时遇到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代理人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由代理人一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2.父母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未成年子女,持房屋买卖合同及父母同未成年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这样的情形,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谓的“自己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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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2018,(4)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缓慢已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均衡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研究发现,激励缺失是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文章运用新制度学中制度激励理论,分析发现租购同权改革有利于改善我国房屋租购市场失衡现状,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加快发展。并且,采用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房屋租售比和房价租金比两个指标,深入剖析房屋租售市场发展严重失衡的现实,并从租购同权改革入手,提出了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政策设计与制度安排、优化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健全房屋租赁法规体系、建立居民房屋租赁信息系统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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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买卖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房屋主要为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主要是指散居的农村房屋,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主要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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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该提供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在内的相关要件。可以说,初始登记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