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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罗列几种常见的预告登记客体并分析其是否适格: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现房买卖与抵押权、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所有权及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抵押权转让、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研究登记对抗主义下物权的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预告登记,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提出完善《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客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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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性占有的法律依据是债权,因为债权而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为被称作侵权性占有.当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时,他人无法要求债权人返还原物.如果债务人用指示交付的办法将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交付第三人,债权人可依据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第三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原物.理由为,第三人对于侵权性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债法当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侵权性占有者可以使用对抗动产原所有者的抗辩理由对抗该第三人.理论上,当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债权当中的请求权并存之时,应适用请求权相互干涉说.承租者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对抗租赁物买受人的依据是,出租者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概括性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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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形中房屋的最终归属及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及登记要件主义,“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只能根据登记来确定。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追究责任?又如何获得救济?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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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莹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5):63-63
房屋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房屋、受赠人接受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在具体办证中,通常是以赠与人所赠房屋是否为其所有的合法房产,赠与人有无完全事行为能力,赠与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赠与房屋是否违反社会公德等为主要审查核实内容。而房屋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因赠与房屋产生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关系;赠与人、受赠人办理赠与、受赠房屋公证后未及时去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已死亡,该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或有效;赠与房屋附义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因征地农转工拆除农房安置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确认等实际问题常常困扰着公证处,本文就这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与同行共同交流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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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取代预售备案制度的法律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为保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为的请求权登记,其应具有本登记的溯及力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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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买卖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国际贸易的纠纷与所有权的转移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所有权何时转移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文章通过对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以及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关系法律规定的分析,来探讨所有权转移问题法律规定及其意义,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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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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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下,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的对抗力,但因是否登记而有所不同。文章分别探讨了登记的房屋租赁权和未登记的房屋租赁权各应有哪些对抗力,并提出了对完善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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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对预告登记申请的条件由于规定得过于严苛和简单,不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反而限制了该权利的行使。以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和有条件地单独申请为原则,以存在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和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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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按揭中主要涉及购房人、房产商、按揭银行三方当事人,在这三方当事人中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此外还衍生出其他一些法律关系。我国的现房按揭是通过登记和移交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的方式设定的,它与抵押的实质是一致的;期房按揭的购房者只是以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的债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符合权利质押的特点;在我国的房屋按揭中开发商作为第三人以保证的方式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房屋按揭实际上是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三者的结合,无论是房产商还是按揭银行占有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都不能改变购房人对按揭房屋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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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按揭中主要涉及购房人、房产商、按揭银行三方当事人,在这三方当事人中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此外还衍生出其他一些法律关系.我国的现房按揭是通过登记和移交接揭房屋的产权证书的方式设定的,它与抵押的实质是一致的;期房按揭的购房者只是以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的债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符合权利质押的特点;在我国的房屋按揭中开发商作为第三人以保证的方式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房屋按揭实际上是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三者的结合,无论是房产商还是按揭银行占有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都不能改变购房人对按揭房屋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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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准不动产的交易愈加频繁,其物权变动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其方法与效力,协调变动中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对维护物权法内部法理的统一,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公示方法和效力在法律体系中的冲突及在实践中造成的问题进行阐述,客观评价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以登记对抗主义为原则的公示方法,并建议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完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期对这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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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明确的实施措施。具体包括:自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禁止商品房预购入将其所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实行实名制购买房屋,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权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这些政策和措施,是政府打击房地产市场虚高房价的又一记重拳,但是,在房产市场的泱泱洪流中,它是否真的可以按照目标,达到预期效果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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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购买了某小区住宅一套,合同承诺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原因是开发商没有做产权初始备案登记,合同注明的大产权证上没有这栋楼.开发商欺诈销售,利用其它房屋的大产权证到行政机关给另外两户办理了权属登记.行政机关错误登记误导了杜桌购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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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要件”的观点使众多已经成立的无产权证房屋转让合同归于无效。转让合同效力的丧失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助长了不诚实交易的风气,有违公平正义理念。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应为尽量承认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及新的司法解释,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质主义登记下,依物权行为理论,房屋转让合同作为引起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和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物权归属应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原则下,具体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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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拥有权具备了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拥有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每年的固定时段对度假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同时拥有人还对度假房屋享有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出租权和交换权。这些充分体现了其具备物权的各项权能。因此,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性质应认定为所有权纳入物权法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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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买卖合同自合法的债权成就时成立,但不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通过登记公示的方法,才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般二分原则,使得不动产买卖中经常出现物权与债权的冲突,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效力一般优先于债权效力,然而随着自由贸易的高速发展,交易安全的保护越发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权衡,不能仅仅依靠权利属性予以草断,而因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案例,探讨在先订立买卖合同,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情形下,如何实现不动产交易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