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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下属某电力公司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该下属公司(包括资产和人员)全部划拨给国电公司。原劳动合同未予解除。现又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该电力公司属于关停之列,部分人员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请问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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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某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其本企业工龄为5年,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病未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企业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职工认为,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限定医疗期只能享受一次,因此其仍可以继续享有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请问该职工的观点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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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在一家玩具加工企业工作。企业为了及时出货,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就连月工资也时常拖欠。王某出于无奈,向单位提出辞职,公司作出了《同意王某辞职的决定》,结算了工资。后王某认为,公司违法在先,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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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原为某原国有食品厂的一名职工.2004年因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并依法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4月份,汪某被某公司(属民营企业)雇佣。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税收定额减免。而汪某认为该公司的待遇太低.于2006年10月份辞去了公司的工作。于同年的11月底,自己开设一家小餐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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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原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1997年11月底赵某离岗回家,从事自由职业。该公司继续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1998年5月,之后再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赵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未转移档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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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来,邵阳县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县23户国有企业顺利实施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两个置换”为重点的国企改革,8572名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3640名职工办理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私营以上企业安置国企下岗失业人员2605人,自主个体经营472人。作为地税机关,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税收“绿色通道”,规范业务流程,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开辟宣传网页,核免地方税收(截止2005年12月底核批减免地方税收371人次、825万元),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税源的发展,缓解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我们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政策),发现了一些有悖于上级政策、亟待解决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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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04年1月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1月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现,单位是从2005年1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劳动保障局询问,答复称无法给我补缴了。由此导致我的失业保险金、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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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辞退福利是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即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