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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林基金的制度和规定,我省1992年发布施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多年来,虽然在征收比例、方法和管理办法上有所变化,但每一次变化都旨在完善其制度,并且一直坚持执行这一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育林基金制度对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后改称为维简费)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第六条、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森林法>第八条均规定: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从而确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育林基金是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上级有关育林基金的管理规定,我省于1989年以黔府办1989(39)号颁发了(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此管理办法,对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提留比例、收缴办法、使用范围\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我们在全省对1995年育林基金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从我们直接进行的审计和各地报来的审计资料看,我省各级林业部门在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基本上是执行了黔府办1989(39)号文件,在育林基金的征管工…  相似文献   

3.
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育林基金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育林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等都有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育林基金在我国森林植被的恢复、.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发生了转变,林业的功能也从林产品利用转向生态利用。由此,2003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育林基金改革的具体措施,即“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这为育林基金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如何推进育林基金改革成为当前林业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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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的角度谈育林基金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  相似文献   

5.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国有林育林基金与集体林育林基金区别开来.1981年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各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修改了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育林基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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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现行育林基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出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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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回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中央文件指明了育林基金改革的方向,根据中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很快出台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中对育林基金征收比率进行了调整,即:从木材价格中提取和征收育林基金采用不同的比率,提取不变,还是按销售价的20%,征收只能按销售价的20%中的25%,也就是按销售价的5%来征收.福建省和大部分南方省区都属集体林区,育林基金主要来自征收,这样的改革对我省和其他南方省区的林业管理部门冲击是比较大的,怎样适应这项改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经过思考,我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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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企业育林费核算和管理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森工企业育林费核算和管理的发展沿革1.有林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54年3月,林业部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育林基金收支管理原则,统一颁布n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森工企业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有林基金制度不断完善,对加强森工企业有林基金核算和管理起了重要作用。2.林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由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方式及其核算管理存在不少弊端,特别是当年核算当年核销的预算制核算和管理体制,使营林资金没有回路,无法循环和周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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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价(育林基金)是恢复森林资源的一项主要来源。几年来随着林木商品化的改革,林价制度的实施,育林基金在国有森工企业恢复森林资源,森林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下面就育林基金提取使用及存在的问题做一汇报。1.育林基金提取使用情况1993年林价制度在国有森工企业全面铺开后,改变了过去育林基金的来源依靠从木材销售中提取的办法,贯穿林木商品化改革这条主线,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消耗变无偿为有偿,逐步将营林生产并入了商品经济的轨道,把营林成果变成资本,其中有林基金的形成和使用,对林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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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国有林业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和主要来源我国林业企业育林基金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育林基金做为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迹地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森林保护、森林资源调查、营林道路的建设、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以及营林设备购置等。育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在销售木材时由林业企业按木材销售数量提取的育林费。初期标准是每立方米原木提5元,1962年增加到10元,1982年增加到15元。1988年吉林省政府以吉政发(198)第27号文(吉林省国有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冲第五条规定:(一)从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国营林场的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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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森工集团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育林基金核算通过"育林基金"科目核算,育林基金的贷方为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育林基金、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和林政罚款,借方为企业当期发生的各项营林费用,期末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企业育林基金结余.但随着可利用资源的减少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木材采伐量大幅降低,期末育林基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对该借方余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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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推进,林价作为一种提取育林费的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人人而使林木资源的培育能得到价值上的补偿。然而现行林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本文拟在这两个方面做一些探索。一、育林基金的形成1.1954年3月,林业部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育林基金收支管理原则,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草案,但未形成正式的林价制度。以后.在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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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扩大林业再生产、壮大林业经济的专用资金。为改革育林基金使用办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我省从1995年起实行育林基金有偿使用制度。1997年初,剑阁县林业香料公司因生产需要流动资金,向省厅申请有偿使用育林基金,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取得了显著业绩,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一、瞄准市场上项目,缺乏资企事难成剑阁县位于四J【l盆周北部边缘山区,柏木林资源得天独厚,面积达140万亩,占全县森林总面积的84%;蓄积量320多万m’,占全县森林总蓄积的88%,为全国H大柏木林区之一,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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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回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中央文件指明了育林基金改革的方向,根据中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很快出台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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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育林基金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育林基金不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营林生产单位的育林成本,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与林业基金在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上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其纳入预算内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应逐步取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比例分成,将育林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归还给营林生产单位。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应以育林成本为尺度,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营林生产阶段。建议将育林基金改称为育林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生产费用管理并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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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森工集团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育林基金核算通过“育林基金”科目核算,育林基金的贷方为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育林基金、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和林政罚款,借方为企业当期发生的各项营林费用,期末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则为企业育林基金结余。但随着可利用资源的减少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木材采伐量大幅降低,期末育林基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对该借方余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相关规定。泉阳林业局森林管护面积10.6万hm2,从1991年开始,从木材销售收入中计提的育林基金不足以弥补当期营林投入,上级主管部门对超支部分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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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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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吉林省政府同意,吉林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该办法执行后对国有森工企业有关会计核算的影响做如下探讨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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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的<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都规定:国有林场的育林基金从林木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为林业生产部门筹集林业发展资金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单位职能的明晰,企事的分离,国有林场育林基金的这种传统的征集方法,很快暴露出了他的弊端:(1)征集育林基金是政府授予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为专款专用的育林基金,它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向林木购买者征收,由林木生产者在林木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不能体现基金的性质.(2)这种做法,极大地影响了育林基金的全额及时到位,与国家要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即收即缴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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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体系我省现行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始于八十年代初,其核算内容包括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征收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保护建设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林业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多年来育林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部门汇总的核算制度,其平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九个,为:固定基金、拨入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收入、所属上缴育林基金、应付款、借入周转金、营林借款、育林借款基金、应付育林借款;资金占用类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有十五个,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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