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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商号权、著作权等权利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注册或者管理。商标审查部门的法律职责是通过对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核来确认商标专用权。因此一般仅涉及对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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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的规定,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中一直被广泛地引用,而其中以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主张他人商标不得注册的情况尤为普遍。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拥有一图案商标或包含图案的商标,试图阻止另一项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的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先商标可能因为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无法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常常会主张其对在先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并以此反对在后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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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九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属于第十六类商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在以上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保护范畴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且考虑到该类商品的特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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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日本)东陶机器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陶会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TO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陶瓷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东陶公司进行了续展注册。2000年6月,商标局将“TOT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名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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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商标的可注册性受现有在先权利的制约,这里的在先权利为广义概念,既包括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等权益,亦包括在先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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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近年来奶茶行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奶茶品牌进入大众视野并受到追捧。由于奶茶等饮品的制作方法较为直观,各品牌间相互模仿产品也更为容易,使得商标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早期不了解奶茶饮品店应该注册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有的仅在餐饮服务类别,即第43类进行注册,未在第29类(如奶茶、奶饮料等)、第30类(如咖啡、茶饮料等)、第32类(如柠檬水等)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有的仅在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未在服务类别上注册,导致后续侵权者恶意抢注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侵权者为了侵占市场,刻意摹仿注册近似商标,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扰乱市场秩序。在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区分争议较大等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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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注册为商标.就会造成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曾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武松打虎图”、“三毛及图”商标纠纷案就是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典型例子.因为上述商标本身“借用”了他人的美术作品。但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是将他人作品的名称、他人作品中虚构角色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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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于2005年11月在进行境外商标监测工作中发现,个别外国企业/个人在美国申请注册了若干“NOT MADE IN CHINA”(非中国制造)商标,其申请使用商品是我国大量出口的“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和纺织品”等。随后,作为中华商标协会的会员单位,笔者所在单位及时向中华商标协会通报了相关情况,并于2005年12月在深圳举办的首届中国商标节上,通过与外国同行接触进一步得知,在欧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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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向某工商局投诉,反映乙侵犯其注册商标A的专用权,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A1,A1载明注册人为甲。该工商局前往乙处检查时,乙也出示了相同注册号的商标注册证A2,但A2载明注册人为乙。A1和A2除注册人名称和地址不同外,其它信息(女口注册号、图样、类别、核定商品及专用期等)均完全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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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现行《日本商标法》修订后,在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的定义中明确"服务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服务”,自2007年4月1日起,零售或批发服务可以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上提出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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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于2004年在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银丹”商标,2006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驳回,其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银”商标近似。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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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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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是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商标类型。《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由此可见,集体商标具有不同于一般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般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