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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制度是国家对在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利、责任、义务加以规定的法律制度。因此,改革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就是要对传统的财产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塑造、调整,使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利、责任、义务明晰化。改革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还意味着改变和重新确立国家的经济职能、国家在财产权运动中的地位。重新塑造新的国有产权制度必须以遵循商品经济运行规则为出发点,以确保公有制为原则,为使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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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部分已进行公司化改制,但其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改制企业“翻牌”现象严重,造成内部制衡机制形同虚设 尽管大部分经过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形式上明确了国有产权行使主体,但国有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固有弊端未能从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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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国有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传统国有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社会管理者双重职能合一的,政府为产权主体,国有企业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存在,国家以行政系统为依托,对国有财产占有、使用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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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管理,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定对于推进国企改制进程、促进国有产权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从制度上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以国有资产谋私的腐败行为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对极少数领导干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约束。由此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改制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给类似于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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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股份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深层次矛盾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核心,是要求以现代法人制度实现国家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以从根本上实现企业高效率经营的动力激励机制。然而,在国有制基础上构建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在本质上异于西方以个人股东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制度:从产生机理看,西方股份公司是在分散的个人产权基础上逐渐集中化的自然演化过程,而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实质是在高度集中的国有产权基础上逐步分散化的非自然化过程;从二者的所有权属性看,西方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一般是纯经济性质,而我国股份化的国有产权仍带有超经济性质的因素。这二者使得在建立了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后各自的委托代理关系呈现不同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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