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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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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上说,当前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对加工贸易的支持,但由于个别政策阻隔了加工贸易在国内环节的延伸,征退税率和不同企业同一间接出口税收负担的不一致,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老三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区别对待等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实行出口零税率;取消间接出口的区别对待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允许国内企业从事“三来一补”;改革现有的出口退税审核方式.  相似文献   

2.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全面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出口退税.对这一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我们认为有以下不合理的方面:  相似文献   

3.
观察     
《会计师》2006,(10)
焦点出口退税率9月15日起调整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出《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通知,取消了煤炭、木炭等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还将钢材、纺织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了2%~5%。与之相反的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则从13%提高到17%。五部委表示,这次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证券发行承销新规9月19日实施中…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书博 《涉外税务》2007,(11):61-65
2004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促进了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了促进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因素,研究了目前加工贸易出口退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5.
皮草出口企业的发展与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关系密切,本文以衡水市枣强县皮革业为例,从枣强县皮革行业基本概况及2007-2012年国家皮革业退税政策调整情况出发,计算出皮草业的出口退税弹性系数,以实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出口额影响的力度;同时通过对50家皮革出口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透视退税政策调整对皮草企业影响的具体状况,并进一步分析说明退税政策调整对皮革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提出促进皮革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刘政浩 《涉外税务》2000,(10):61-62
按国税发[1999]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可以在退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与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两种出口税收政策中进行选择,如选择前者,则从1999年11月开始实行退税政策,如选择后者,则继续免税至2000年底,2001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选择退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只是极少数,而大部分则仍选择继续免税,这样,这些老外商投资企业将在2001年改享受免税政策为享受退税政策.  相似文献   

7.
洪明 《财会学习》2007,(10):37-38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6年9月16日起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加工贸易目录,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对劳动密集型、竞争激烈的商品,如轻工、纺织等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IT产品、电子信息产品、生物医药制品、深加工农副产品等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出口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则采取鼓励政策,上调出口退税率.这种政策调整取向表明了国家要加大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型的力度,作为企业必须应对.  相似文献   

8.
王琳 《涉外税务》1999,(8):53-55
近来,商界企业家和投资者一直在关注对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目前倾向性的做法是:将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贸易出口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即进口料件保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免税不退税,改为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免征加工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并对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给予退税.也就是由不征不退改为先征后退.有人认为以此来调整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变动很大,应慎重权衡决策.本文试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探讨性看法.  相似文献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相似文献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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