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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同一税源被重复征税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首先从税收政策的实际运用出发,分别就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进行了分析论证。发现在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只是纳税人个体间税负的不公平,该部分税源的综合税负是平衡的。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则导致了综合税负的失衡,是实质的重复征税。能否从根本上避免重复征税,取决于征税方税收政策的设计理念。最后,本文提出了应对两种重复征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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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环节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下面分税种对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涉税问题加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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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活跃,由此产生的税收及税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有名转让和隐名转让两种形式,以有名转让为基础,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承担的税收及税负;以隐名转让的主要实现方式股权交易、投资联营、合作建房为出发点,详细论述了三种方式下的税收政策及避税效果。得出结论:隐名转让背景下,征税方反避税的重点是房地产开发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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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交叉,往往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本文通过举例说明如何消除重复征税,以完善所得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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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交叉,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从我国税法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来看,扣除制和归集抵免制比较可行,税负较改革前减轻许多,较好地解决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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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性重复课税已成为制约创业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现行税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出资人的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直接造成企业税负过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对资本利得免税甚至免征企业所得税用以解决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应作为现阶段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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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性重复课税已成为制约创业投资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现行税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出资人的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直接造成企业税负过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对资本利得免税甚至免征企业所得税用以解决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应作为现阶段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重要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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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起承债式股权转让案出发,探讨了征纳双方在基于内部抵销机制目的下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不同环节操作的税收争议,包括是否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就偿还债务的部分交企业所得税;提出以借款方式代替承债式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补充“责任界定”,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分次受让股权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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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51-54
欧美和日本等国家的上市公司偏好于债务融资,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普遍采用"轻债务重股权"的方法。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所得税制中存在对股权收益的部分征税、重复征税,对证券的投资收益和转让利得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以及存在非债务税收保护措施等,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改革现行税制,对股息所得征税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清理不恰当的非债务税收保护措施,减轻对股利的重复课税以及改革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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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对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回顾285号文的主要精神:一是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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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实行的背景分析
在新世纪,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趋同,使得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同时,所得税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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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所得税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胞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就此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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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原有税制,避免了对投资者收入的双重征税——对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对股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所得税政策调整后,有关的几个问题仍值得继续关注,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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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股权交易税务处理中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应纳税款计算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解析。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确定,个人所得税则采取多个条件符合其一即触发纳税义务的方式确定。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分为“四种情况、三个地点”,股东和受让方身份不同则纳税地点不同。股权交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上股权转让成本计算方法适用加权平均法;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分期收款条款,非居民企业股东应先“覆盖成本”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以外币计量的股权转让收入与成本均应按照支付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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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颁布施行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的分类课税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符合国际一般潮流。但是,我国目前综合所得范围仅限于工资、薪金等四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仍然置于分类所得项下,难以体现日益重要的税负公平原则。因此,更新关于综合所得的观念认识势在必行,理论指导实践必然会促进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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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从源头上控制税收,而且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规定前后矛盾,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采用的计税依据核定办法也不够合理,操作性不强。本文因此提出了完善税收制度的建议:一是以股权转让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二是办理完纳税申报方可进行商变更;三是设立科学合理的股权转让计税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