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由于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所以票据一经丧失,行使票据权利便失了依据,而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他并未抛弃票据权利。由于票据丧失非基于票据权利人的真实意图,因此法律必须保护原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要失票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偿权,票据债务人就不得以失票人未持有票据为由而据不履行付款或清偿义务。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有三种: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相似文献
2.
3.
我国《票据法》(修正)在票据失权方面存在诸多立法失误。票据权利丧失,即票据失权,包括票据权利绝对丧失和票据权利相对丧失。它在诸多方面有别于票据权利消灭,不可混同使用。票据权利人会因多种情形而丧失票据权利,国内票据立法为失权人权益救济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但比较各国票据失权相关立法,在失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票据失权立法仍有待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4.
现行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程序中,除了补发票据之外,没有肯定失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因而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完整的,获得救济的票据权利仍有可能落空。本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缺陷,并对完善失票人的追索权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票据业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活跃,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流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票据因各种原因而丧失的情况。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一般可以利用 相似文献
6.
商业银行失票救济方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会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票据(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下同)丧失。作为失票人,商业银行丧失票据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在叙做票据贴现后发生失票。其二是作为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的票据但尚未付款前发生失票。本文仅就上述两种情形展开讨论。我国的《票据法》及其相关法规虽然对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如何恰当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商业银行作为失票人应当如何进行失票救济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会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票据(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下同)丧失。作为失票人商业银行丧失票据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在叙做票据贴现后发生失票。其二是作为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的票据但尚未付款前发生失票(本文仅就这二种情形展开讨论)。我国的《票据法》及其相关法规虽然对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如何恰当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票据丧失后适用公示催告是票据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对《票据法》涉及的公示催告制度规定不够完善,致使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极少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救票据权利.应当尽快从救济制度、申请主体、适用对象、公告以及除权判决的效力等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9.
票据因遗失、灭失等发生票据事故失去票据的时候,失票人就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其利益也自然受损。为使失票人免遭利益损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付款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可是,从英美法体系中移植到我国票据法中的请求付款诉讼这一制度却在我国并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问题,本文从中、英、美不同的法律规定出发,探究原因,积极开展讨论。 相似文献
10.
票据丧失引起票据救济,不同的救济途径对票据本身有不同的要求,当丧失的票据符合多种救济适用条件时,为提高效率和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失票人应采用组合救济的途径进行。组合救济可采用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组合、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组合、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组合等办法。 相似文献
11.
12.
13.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张先生不小心丢了票据怎么办?李小姐的票据被期诈该如何是好?这些问题抽象在法律上就是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问题,从物质形态上区分,票据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因焚烧、破坏,毁损等而导致票据从物理上不存或无法使用,通常称为票据灭失,但是鉴于现实生活中,对票据已经形成了一套管理制度,所以绝对丧失现实生活中,对票据已经形成了一套管理制度,所以绝对丧失票据并不多见,相对丧失是指因丢失、被盗等而脱离了相对持有人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称为遗失。大量票据丧失的事例属于票据遗失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祁群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3,(2):53-55
贴现是持票银行用现款买断票据权利的行为。贴现持票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主要票据权利。贴现持票银行在票据到期经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而道拒时还可行使追索权。持票银行可享受票据法规定的许多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避免风险。 相似文献
15.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1]。根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中的金钱债权,其主要特征包括: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以及无因证券。票据的上述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相对人提示票据,才能顺利实现票据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由于各种原因遗失或者毁损的情况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补救措施,使得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仍然能够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6.
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其合法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既是一种法律程序,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的机制漏洞,伪报公示催告实施欺诈的案件不断增多,给善意持票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票据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17.
当前由于票据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票据当事人的风险行为,给票据权利人引发的票据权利丧失、被诈骗、被担保、被追索和合法权利被剥夺等一系列次生风险,对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和对票据市场的危害日益严重,应高度重视,治市首先当修法,管票理当控制源,《票据法》应当与时俱进,不失时宜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8.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票据权利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其二,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要求伴随票据的支付。其三,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向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持票人要真正实现票据权利必须合法取得并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善于依法履行权利保全手续。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一个有效的完全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就可以采用这些救济措施恢复权利。但如果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的问题,本试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一、常见的伪报票据丧失情况1.前手间因基础关系纠纷而申请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出票人或背书人(以下简称前手)将票据交付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以下简称后手)后,发现后手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为了阻止对后手付款, 或者为了使后手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为了使后手不能及时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