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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一起债务纠纷中,A公司被债权人B公司告上法院并败诉。判决后,债权人中请强制执行。在清点A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法院发现A公司不久前刚与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已经缴纳了40%的土地出让金,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了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登记。1个月后,A公司与国土部门约定的出让金全额缴纳期限到期。因A公司已无力缴纳,于是国土部门欲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B公司得知后,认为该宗土地已经被法院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国土部门无权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而是应该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
编号1:关于房地分离背景下抵押物转让、预售与登记的案例 正文: 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将之抵押给银行贷款,在地面建筑物达到一定形象进度后,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的预售许可,房管部门经审核公司提交的要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许可条件,同时还要求土地抵押银行出具了同意甲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的书面材料,房管部门遂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屋销售完毕,并进行了合同备案.  相似文献   

3.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出台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前出台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事件发生:银行和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自有房产为A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随后银行依约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但B公司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在抵押合同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请求权?搞清这个问题是解决此类事件引发争议的关键所在。为此,需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什么样的内容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出台为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管理局日前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国土局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  相似文献   

6.
案例2010年10月,A公司经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宗5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2012年7月,A公司打算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8月,A公司向B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抵押申请,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但并未提交地上物产权证明,也没有投资强度评估报告。B市国土资源局以A公司提交材料不全、涉嫌土地闲置未作处理为由,拒绝受理土地抵押申请。A公司不服,于是向B市所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  相似文献   

7.
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有多种类型,实际工作中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9.
在日常土地抵押登记工作中。大多数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做为资产,经过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作担保标的申请贷款,签订“XX银行抵押合同”.而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关于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并不多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应运而生,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问题也就出现了。本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对反担保土地抵押登记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在房地产开发中,合作开发很常见。房地产合作开发有项目公司式的,也有不成立项目公司而以联营合同为纽带式的。后一种在实践中又有登记与登记的区别。本文所指的不登记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而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并且提供资金的一方并不要求将自己的名称或姓名昭示于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的房地产开发行为。换言之,项目仍以土地方的名义进行,资金提供方的名称并不登记于有关文件上。  相似文献   

12.
案例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甲公司将仍未开发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  相似文献   

13.
A公司(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从政府手中划拨取得。2000年4月,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该幅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8月,A公司将该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事后,B公司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并早在2001年5月因A公司欠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2001年10月当地政府因A公司搬迁改造收回了该幅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转让给C公司。现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购地款并赔偿损失,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本案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有些…  相似文献   

14.
案例甲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年5月15日由出让人将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于甲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出让年限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在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5月,甲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乙公司认为,应该从2004年8月1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起算70年,因此剩余期限为66年;而甲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3年5月15日土地交付之日起起算70年,剩余期限为65年。  相似文献   

15.
案例 2011年,海滨城市A市的B房地产公司(下称B公司)看中海边一块黄金地段,开始围填海滩造地,打算进行高级酒店及房地产开发。施工中被当地海洋管理部门海监队巡查发现,并接受了处罚。因该海滩开发符合A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且B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故A市政府研究决定,B公司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可继续进行围海造地。造地完成后,费用由A市政府支付。围海造地完成后,其形成的国有土地由A市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公开拍卖,价高者得。B公司认为围海造地是该公司所做,土地使用权理应由该公司取得,不应拍卖。  相似文献   

16.
闵佳 《中国地产市场》2007,(11):102-103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一宗土地,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公司缴纳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要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以便向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17.
《中国房地产》2006,(1):57-58
106、儿子在父亲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并以儿子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房屋抵押时,其父书面表示同意。登记机关可否受理?新建的房屋,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等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时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亦即承认其父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因此,就不应向其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如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改变了土地使用权人,规划部门也向其儿子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确认为儿子所有。但此时其父就不应再拥有该处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8.
[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9.
[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0.
2003年3月27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甲公司位于开发区士地一块。在出让合同中,除其他有关事项外还规定了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期限和条件,并约定:甲公司付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根据本合同和仕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报国土局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建设要求里规定:1、本宗地建设年限为二年,2、甲公司必须在2004年6月26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工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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